职业技能培训未能获得审批,法院判决公司退还部分学费

来源:中国教育法务网 2020-03-12 21:57:16 阅读
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是需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培训协议》,存在重大瑕疵。故负有返还部分资金的义务。

邵某A、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民终8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A。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
  上诉人邵某A与上诉人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某A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1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依法改判长沙某B网络游戏公司退还贷款培训费18240元,并赔偿邵某A贷款利息损失5332元,著作权使用费损失4560元。事实与理由:1、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是导致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培训协议》无效的根本原因。2、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训质量不符合双方在《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3、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应退还给邵某A从小贷公司处所获得的全部培训款项。4、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在《培训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应向邵某A赔偿利息损失5332元、著作权使用费4560元。
  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辩称:1、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与邵某A签订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非强制性法规;2、双方签订协议之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向邵某A推荐了工作,并且邵某A也工作了一段时间。因自身能力问题辞职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无关;3、一审所说的著作费用赔偿问题,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该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邵某A承担。事实与理由:1、邵某A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2、长沙某B网络游戏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培训协议》且无任何违约行为。3、邵某A主张将其支付给案外人的著作权费用,纳入到培训费内没有事实依据,该笔费用与该案并非统一法律关系,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不应承担。
  邵某A辩称:同邵某A上诉理由。
  邵某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邵某A退还贷款培训费18240元;2、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邵某A赔偿贷款利息损失5332元、著作权使用费4560元;3、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30日,邵某A(乙方)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游戏场景模型设计培训,培训时长为400学时。甲方为答辩成绩合格的乙方免费提供就业推荐服务,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企事业用人单位的推荐机会,直至成功与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培训费用为18240元,乙方应及时支付培训费用。同日,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乙方)与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允许乙方享有【游戏场景模型设计】著作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时间与培训时长一致,费用为4560元。乙方与甲方签署相关培训协议到期,则该协议自动终止。2017年11月,邵某A通过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支付了培训费18240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456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2924.1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邵某A在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处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
  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长人社函[2017]73号《关于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6年度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在年度评估检查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依法注销的86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没有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没有获得职业培训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中也没有职业培训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该案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第二,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培训费用。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对邵某A进行教育培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并取得办学许可证。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之规定,故邵某A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为无效合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邵某A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无效,但鉴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实际对邵某A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故该院酌情判定由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返还邵某A培训费用12000元。对于邵某A请求的利息损失2924.10元,邵某A的该项损失并非培训活动的必要支出,应由邵某A自行承担,该院对邵某A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邵某A请求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4560元,应属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邵某A收取的培训费中的一部分,参照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应返还邵某A培训费的比例,该院酌情确定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2736元。判决:一、由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邵某A返还培训费12000元,并赔偿邵某A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736元;二、驳回邵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邵某A承担92元,由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承担13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该案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第二,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通常来说,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本案中《培训协议》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关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不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本案中的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理解为管理性规定更为恰当。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培训协议》无效。
  关于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培训费用的问题。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是需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培训协议》,存在重大瑕疵。故负有返还部分资金的义务,一审法院已酌情确认由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邵某A返还培训费12000元,并赔偿邵某A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736元,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邵某A、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666元,由上诉人邵某A负担222元,上诉人长沙某B网络游戏有限公司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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