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2016

来源:中国教育法务网 2019-08-29 16:52:06 阅读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深圳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3日

  (联系人:王萍,电话:88125630)

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中小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省相关文件和《深圳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各学校要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政府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处理学校与家长及社会其他公民及法人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主管职责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各学校应当对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各区属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应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本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各市局直属学校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一)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

  (三)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四)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至3年。

  各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收费办法支付合理报酬。

  第九条 各学校聘请学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中选聘。

  学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各学校可参考、选用市教育局提供的《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见附件),也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与法律顾问商订合同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学校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服务律师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对学校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切实保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以下权利:

  (一)有权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学校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或向学校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学校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学校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该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证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其它任何形式披露任何涉及学校的资料、证据、案件或事件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二)受指派的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学校认为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配合的,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指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受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学校应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予以撤换,并且两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该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聘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因学校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对甲方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甲方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甲方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甲方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甲方及其学生、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甲方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顾问服务;如遇特殊情况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另派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其职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程;
(五)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及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甲方单位的员工、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甲方;
2.担任任何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或个人的代理人,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3.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甲方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利益冲突情形。
(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证据负有保密义务。即除了为办理特定法律事务必须出具有关资料和证据外,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泄露或者提供甲方的各种资料和证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其他自媒体形式,披露任何涉及甲方的案件或事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七)乙方应积极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乙方律师的工作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或者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法律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在合约期内,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甲方联系人;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
(一)就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法律服务,乙方的法律服务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以上律师费不包括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个案代理的费用。对甲方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代理事务,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则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并签订代理协议或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二)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一)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赴深圳市外办理甲方交办事项时,乙方律师的交通、食宿、差旅补助以及公证、鉴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
2.合同指定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胜任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乙方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3.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4.乙方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乙方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7.甲方认为乙方律师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因乙方或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协议上列明的地址及电子邮箱送达,一方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该合同文本仅供参考,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与法律顾问商订合同具体条款内容)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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