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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试录取侵犯受教育权提起民事诉讼,两审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受理范围驳回
本院认为,深圳某B外国语学校组织考试选拔录取学生的行为系招录学生的教育政策实施行为,并非单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韩某A1因参加考试未被录取而要求深圳某B外国语学校对其重新录取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20-02-22 查看(174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019-09-05 查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