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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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钞能力”入学失灵,需警惕“学托”陷阱

    原告请托被告帮助其孩子入学指定学校,并支付30000元作为请托款项,原告的请托行为无疑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法院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否定。但原告作为母亲,请托他人帮助其孩子入学,且在未入学的情况下,后按规定入学其他学校,其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请托行为违法程度较低。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否定其返还请求权有失公平,故在对其请托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后,支持了其请托款返还请求权。
  • 请托入学有陷阱,无效委托误前途

    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告杨某之子未达公办本科分数线,但委托被告李某帮忙办理入学的委托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系不正当的请托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属于无效委托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买”名校入学资格,没办成需要退款吗?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规办理入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王某支付40万元委托陈某办理孩子入学,事未办成后陈某仅退还2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旨在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入学资格,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招生秩序,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陈某返还剩余18万元。然而,因王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其主张的利息请求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