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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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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不构成侵权

    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小学对李小某的约束、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如在无进一步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学校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侵权,将会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亦不利于在校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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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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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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