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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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通知指出: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条款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