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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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能力”入学失灵,需警惕“学托”陷阱
原告请托被告帮助其孩子入学指定学校,并支付30000元作为请托款项,原告的请托行为无疑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法院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否定。但原告作为母亲,请托他人帮助其孩子入学,且在未入学的情况下,后按规定入学其他学校,其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请托行为违法程度较低。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否定其返还请求权有失公平,故在对其请托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后,支持了其请托款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