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从轻处理条件

科研失信从轻处理条件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

    被认定科研失信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书面申请复查,写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主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可不经复查直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惩戒期内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减少期限或移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