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本标签下共聚合8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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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有暴力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
2021年9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遵照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 -
老师在家改试卷猝死,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因此,一、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判决理由和结果均无不当。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是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之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
学生举报老师体罚失实,老师反告名誉侵权被驳
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就本案而言,周某B在学校集体调查和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均不涉及对仇某A的社会评价,不符合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 -
“校闹”行为,往往是家长的不负责任,最终伤害的是自己的孩子!
一般来说,“校闹”来自于家长认为老师对孩子有责打、处罚等行为,家长认为自己孩子受到了不公待遇,在严重的护犊子的心理之下,要向学校和老师“讨公道”,其实往往是蛮不讲理要老师“付出代价”,这其实是家长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最终,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孩子。 -
“校闹”行为,往往是家长的不负责任,最终伤害的是自己的孩子!
一般来说,“校闹”来自于家长认为老师对孩子有责打、处罚等行为,家长认为自己孩子受到了不公待遇,在严重的护犊子的心理之下,要向学校和老师“讨公道”,其实往往是蛮不讲理要老师“付出代价”,这其实是家长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最终,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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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踩体罚“红线”,老师“戒尺”如何安放
一位老师在20年后收到了一份学生的“回报”——几记狠狠的耳光和叱骂。对老师的仇恨何以深植20年?“学生20年后打老师”事件引发热议。新时代,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