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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有暴力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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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3 22:36:57   查看:
编者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有暴力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某学校与卓某劳动争议案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有暴力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卓某服刑完毕后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该学校以卓某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本案中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三)典型意义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来源于广东省高院、省人社厅2024年4月30日首次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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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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