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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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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应当规范小区公共设施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以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障要求

    物业公司应当规范小区公共设施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以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障要求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职责。案涉金属护栏所在区域为公共通行通道,一端未封口的金属横杆的裸露金属边缘对来往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本可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案涉撞伤事故发生,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罗某尚未满五周岁,独自一人在楼下玩耍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罗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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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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