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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当规范小区公共设施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以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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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7 16:31:48   查看:
编者按: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职责。案涉金属护栏所在区域为公共通行通道,一端未封口的金属横杆的裸露金属边缘对来往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本可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案涉撞伤事故发生,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罗某尚未满五周岁,独自一人在楼下玩耍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罗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罗某诉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应当规范小区公共设施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以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障要求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罗某(未满5周岁)独自在所居住小区单元楼下玩耍,无监护人在场陪同。玩耍过程中,罗某不小心撞到了小区单元门前金属护栏,护栏横杆向外的一端呈未封口状态,罗某撞到该未封口的一端而致前额受伤,进行医治。在与某物业公司调解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职责。案涉金属护栏所在区域为公共通行通道,一端未封口的金属横杆的裸露金属边缘对来往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本可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案涉撞伤事故发生,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罗某尚未满五周岁,独自一人在楼下玩耍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罗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司法裁判划定多方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小区公共区域是未成年人日常嬉戏活动的重要场所,然而部分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设施风险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安全管理缺位,致未成年人受伤事件频发。社会和家庭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本案结合各方诉求和利益冲突焦点,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规范小区公共设施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强调了监护人的照护核心责任,判决监护人因监护失职承担主要责任,提醒家长在未成年人户外活动中需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尤其是低龄幼童的日常照护与陪伴。通过责任划分,引导社会各方明晰权责,做到了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既督促物业落实主体责任,又呼吁家庭提升监护意识,形成“物业尽责、家庭尽心、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辜明安,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所长,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不仅直接关乎家庭幸福,更关涉社会和谐和国家未来与民族希望。如何妥当调处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纠纷,事关重大。该案作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多方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应当”和“不得”正反两方面,细化了监护人职责,即监护人既要正向引导未成年人,也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更不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未满5周岁的罗某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在所居住小区单元楼下玩耍,造成人身伤害,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对主、次责任的划分,凸显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核心地位和监护人疏于监护应承担的责任,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

  其次,保护未成年人是多方主体的共同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虽然居住小区有别于其他公共场所,但仍属居民生活居住,尤其是儿童嬉戏活动的重要场所。物业服务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且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居住小区对业主负有协助性和防范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管理人,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具有专业注意义务,护栏未封口形成的锐角属于可预见的风险源。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再次,本案判决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将物业服务公司事后整改行为作为“先前义务违反”的证据,一方面,强化了物业服务公司的预见义务;另一方面,并未简单适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加重物业责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本案判决通过较为严谨的说理和论证以及恰当的利益衡平,实现了未成年人“他护”与“自护”的良性互动,彰显了司法裁判助力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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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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