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威胁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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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账号实施敲诈勒索,巡回审判课堂提高防范意识,敲响网络安全警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