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务
被告人赵某敲诈勒索案
——利用社交账号实施敲诈勒索,巡回审判课堂提高防范意识,敲响网络安全警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使用他人的快手账号与未成年人王某、李某取得联系。此后,赵某以不给钱就要殴打王某、将王某的照片P在别人的裸照上进行散播、阻挠李某参加中考等方式多次对二人实施威胁、恐吓。王某、李某迫于威胁、恐吓多次向赵某的微信账户进行转账。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上刷视频、点关注、加好友聊天等网络活动,均潜藏着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犯罪的风险。当下对利用网络工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予高度关注。
本案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进校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真实案例释法、以案示警,生动直观展示网络空间潜藏的风险,提醒未成年人在上网时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社交账号,避免给坏人可乘之机。在校学生通过旁听庭审,真切感受到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发挥了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意义。该案也进一步警示家长和老师注意教导孩子遭遇威胁时第一时间告知信任的成年人,切勿独自隐忍,遇他人长期索要小额财物,哪怕看似“小事”,也要保留证据、果断报警,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四、点评意见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作为网络时代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方式和公正审判效果值得点赞。一是审理方式合理。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进校园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让在校师生亲历审判现场,对于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人无法安心学习甚至无法正常参加中考、高考等具有更清晰和直观的认识,有利于增强校内外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收到更好的教育警示效果。二是审判结果公正。人民法院对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判决认定赵某犯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法功能,以及司法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