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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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内容,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