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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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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7 15:15:16   查看: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内容,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朱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父或母一方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男,11周岁)与被告李某(父亲)系父子关系。2016年3月,李某、朱某甲(母亲)协议离婚,约定朱某由母亲朱某甲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朱某年满18岁为止。从2019年10月起,被告李某以朱某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朱某的名字变更为随母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促未果,朱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被告李某系朱某的父亲,朱某现系未成年人且确无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李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确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子女姓名的变更并不能对抗抚养法定义务,遂判决李某支付抚养费26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内容,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本案以司法裁判明晰了父母责任边界,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未成年人权益不容任何借口侵害、法律坚决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必要生活、教育资源的权利的价值导向。案例引导父母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家庭关系,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助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与社会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郑文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常务副总编、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为此,人民法院应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的理念贯穿工作始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妥当寻找与纠纷处理有关的法律依据,并得出具有较好社会效果的价值判断结论。这主要归功于人民法院真心实意地做好讲理工作:一是讲明“法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即便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不会因此被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二是讲明“事理”。虽然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随母姓,但这是子女行使姓名权的自由,绝不是也不应该是父亲拒绝承担抚养费的事由甚至借口。三是讲明“情理”。子女变更姓氏是一回事,父亲支付抚养费则是另外一回事,父亲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作法,无论如何都不在情理之中。(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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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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