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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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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或母一方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父或母一方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内容,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 母亲去世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母亲去世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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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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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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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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