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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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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7 14:58:32   查看:
编者按: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案

——母亲去世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外祖父)的女儿李某乙(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甲(父亲)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男,15周岁)。李某乙于2016年病逝。自此,李小某跟随申请人李某共同生活至今,由李某对李小某进行监管和照顾。李某现年69周岁,身体较为健康,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

  被申请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李某乙病逝后,李某及其妻黄某(外祖母)与李某甲协商,三人自愿将其所属房屋份额全部赠与李小某。后李某甲伪造了一份所有人为李小某的房屋产权证书,谎称房屋已过户给李小某,并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借款42万元用于其再婚家庭的生活开支、归还借款、开店、支付李小某每月生活费等,至2021年7月,贷出款项已所剩无几。

  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李某甲对李小某的监护资格。李某、李某甲、和李小某均向法院表达同意撤销李某甲的监护资格,由李某监护李小某。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李小某的母亲去世后,其父亲即被申请人李某甲作为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但多年来,被申请人未尽到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还做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监护人一直跟随其外祖父即申请人李某共同生活,由申请人对其监管和照顾。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对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被监护人的外祖父李某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某甲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依法应负担抚养费,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甲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被申请人父亲在未成年人母亲去世后,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照顾、关爱未成年职责,还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用于转移被监护人的财产且无法归还,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监护人在此期间一直由外祖父照顾生活,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基础上,依法撤销其生父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为外祖父。裁判结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同时,本案亦警醒抚养义务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四、点评意见

  点评人:辜明安,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精准适用法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本案作为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变更监护人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凸显了监护权作为法定职责的基本特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本案法院在查明和认定李某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彰显了监护意在被监护人权益保护而非监护人自身利益的制度逻辑。

  第二,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人民法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切实关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弘扬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

  第三,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教育警示作用。本案判决支持外祖父李某作为父母之外的第一顺序近亲属监护人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请求,不仅符合亲属监护优先的立法精神,而且有利于维系未成年人的亲情纽带,减轻了社会公共资源的负担,为类似家庭结构下的监护权纠纷提供了解决路径。法院在撤销李某甲监护资格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其经济责任不因监护权丧失而免除,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在强化父母责任不可豁免性的同时,对企图通过转移监护权规避义务的行为有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监护职责的履行受法律严格监督,任何利用监护人身份谋取私利、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允许。(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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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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