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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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部令载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
老师如打学生耳光,会受到治安处罚吗?
针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周某红对林某某实施的打耳光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梁平区公安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行政处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至于本案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由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处理决定中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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