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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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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4 14:05:15   查看:
编者按: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小某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因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亦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本案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来源于2025年4月23日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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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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