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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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义务
一场深夜暴雨引发围墙坍塌,15岁住校生被砸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即便灾害突发,学校作为设施管理者仍负有提前排查、应急防范的法定义务。未建立危墙巡检制度、未制定极端天气预案,构成管理失职。此案释放明确信号:自然灾害不是免责金牌,校园安全须臾不可松懈。 -
小学生被同学撞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3年4月,小学生张某某在校内被同学邓某某撞伤,致左肱骨骨折。争议焦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直接侵权人监护人邓某甲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侵权方身份信息,起诉学校及邓某甲。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学校已尽管理职责,判决邓某甲赔偿8577 92元。二审和解:经律师协调,学校承担5000元、邓某甲承担2500元,受援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纠纷终结。 -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