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务
梅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梅某系在读中学生(男,15周岁),住校。2020年7月5日晚上11时左右,因出现极端暴雨天气,学校围墙倒塌砸伤梅某。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约2.9万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梅某遂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学校赔偿人身损害费用各项共计128508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机构在从事课程教育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既定教学任务,并对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和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消除危险等,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本次事故虽系降雨引起围墙倒塌所致,但围墙倒塌并不必然会致人损害。某学校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面对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预见学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中存在的潜在危险,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或疏散。某学校未举证证明学校围墙在案发时或者案发前处于安全状态,也未举证证明其对防止灾害发生履行相应职责,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判决赔偿梅某损失88408元。此后,某学校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六位一体”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学校在教育过程中,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要时刻注重安全工作。
本案中,围墙坍塌是导致梅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围墙坍塌并不必然会致人损害,深究围墙坍塌的原因,还是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疾所致。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正是因为涉案学校未履行相关排查、注意、消除义务,才导致了本案案发,故学校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各级学校应当树立的底线思维。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因学校围墙倒塌受伤学生的赔偿请求,敦促案涉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学校在极端天气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同时,《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本案中,学校未能提前排除围墙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也未针对极端暴雨天气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导致了在校学生被围墙倒塌砸伤的悲剧。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小学未尽管理职责,判决学校承担事故责任,明确了学校在极端天气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本案彰显了司法在督促校园安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学校在学生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底线,促使教育机构引以为戒,强化安全管理。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灾情报告(核报)》不能排除学校的管理职责,极端天气下学校仍然应当积极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在校安全的高度重视。该案判决对各学校起到了警示作用,敦促各学校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校园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完善极端天气下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从制度层面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本案判决提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校园安全要求落到实处,与学校一起,共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