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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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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19:00:52   查看: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起草的?

 

  2005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简称“1+5”文件),其中《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是其中配套文件之一,规定暂住人员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年,有稳定的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营业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可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保障和规范在深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14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居住证条例》)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商事制度、房屋租赁政策、教育部全国学籍统一平台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需作相应调整。2016年8月8日,我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深府〔2016〕58号文正式施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公平发展,努力扩大教育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坚持教育优质发展,不断满足学生接受更好教育的需求;坚持权责对等、梯度赋权,建立与深圳人口管理政策相匹配的教育服务体系;坚持城市治理要求,合理设置义务教育积分项目及分值;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和市民满意度。市教育部门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调整相关条件要求,着力建立与《居住证条例》相衔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形成了新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共八条,明确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学校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明确《管理办法》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及需核验的材料。第八条明确积分入学措施。第十四条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四、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须具备什么条件?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规定办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五、与原“1+5”文件相比,《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有何变化?

 

  《管理办法》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同时,招生政策对某些条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居住证的要求是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来没有对居住证是否及时签注及使用性做规定);对社保的要求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来没有明确规定险种)。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港澳籍学生可以和非深户籍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进一步扩大了我市义务教育免费范围。

 

  六、非深圳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核验哪些就读证明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五)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七、与原“1+5”文件相比,《管理办法》精减了哪些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学位申请材料?

 

  《管理办法》取消了原“1+5”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办理营业执照非常简单。与此相适应,我市亦不再将其作为适龄儿童申请学位的条件。随着全国学籍信息系统联网的实施,就学联系函、转学证明材料的提供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与营业执照一并取消。

 

  八、为何要实施积分入学?如何实施积分入学?

 

  今后5-8年,我市都将处于人口快速增长期,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与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将继续存在。为更加公平、公正地分配义务教育学位,《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积分入学制度,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基本要求,以区为责任主体,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不断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积分项目包括学位申请人户籍类别、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时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间、计划生育情况等。将深圳户籍和符合本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实施过程中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积分入学详情,请关注各区积分入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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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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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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