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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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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8 11:48:21   查看: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派出前变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以下简称留学计划)相关事宜,更好地服务留学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计划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专业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第三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按经批准的留学计划,在规定的资格有效期内派出。

  第四条 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留学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无法按原计划派出的,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对留学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公派留学资格有效期:

  1.因被拒签或签证审批时间过长等签证审批原因,无法按期派出的;

  2.因留学单位或国外指导教师原因无法按期派出的;

  3.因留学人员学习或工作有重大调整,或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有特别重要学习或工作安排,或重大科研任务无法按期派出的;

  4.因遇突发健康问题或其他特殊状况无法按期派出的。

  申请延长资格有效期的,申请前应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就派出时间协商一致,调整后的派出日期应在原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经延期仍未派出的,留学资格失效。

  (二)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请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

  1.因被拒签或其它签证审批方面原因,无法按计划赴原留学单位学习的;

  2.因留学单位或国外指导教师原因,无法按计划赴原留学单位学习的。

  留学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有学费资助人员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的,如仍需提供学费资助,须重新审核。

  (三)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能够完成原定研修计划,且经国内外相关单位同意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请缩短留学期限:

  1.因留学单位、国外指导教师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2.因国内单位工作或学习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3.因签证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留学期限缩短后低于原资助期限的,资助期限相应缩短。缩短后的留学期限不得低于项目规定的最低留学期限。

  (四)留学人员计划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应在资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请公派留学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况,申请调整留学计划的,原则上应在资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留学人员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提出申请的,应按下列流程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1.留学人员有国内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应就拟申请事项征得国内单位同意。

  2.申请事项与留学单位有关的,留学人员应就相关事项征得国外相关单位书面同意。

  3.留学人员应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申请表》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4.《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交国内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审核。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等还需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在外申请留学人员应交有关驻外使(领)馆审核。有关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相关单位同意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第七条 派出前管理过程中需提交的邀请信等材料应符合有关公派留学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第八条 已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并请保证人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签字,无需重新签约。

  第九条 有关公派留学项目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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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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