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规

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诚信规范手册》编写组 2023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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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诚信规范手册》编写组2023 年12 月编写印发的《科研诚信规范手册》。

科研人员诚信规范

  1.1 总则

  1.2 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案设计

  1.3 课题申请

  1.4 数据与图片

  1.5 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特殊责任

  1.6 涉及实验动物的特殊责任

  1.7 其他研究资源的使用

  1.8 研究合作中的责任

  1.9 成果撰写与引文注释

  1.10 署名与发表

  1.11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

  1.12 学术交流

  1.13 教育与指导

  1.14 学术评议

  1.15 咨询

  1.16 处理利益冲突

  1.17 科研不端行为投诉和举报

  1.18 履行社会责任

2 评审专家诚信规范

  2.1 总则

  2.2 行为准则

  2.3 通讯评议

  2.4 会议评审

  2.5 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CC)评审机制

  2.6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3 依托单位诚信规范

  3.1 总则

  3.2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3.3 科研管理诚信规范

  3.4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4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

  4.1 总则

  4.2 行为准则

  4.3 教育和政策引导

  4.4 正确处理利益冲突

  4.5 保密和数据保护

  4.6 资助工作中的诚信

  4.7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导言

  科学研究是人类知识生产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自我净化的机制。严谨求实的学风、贯穿于实践中的道德规范与职业伦理精神,使科学在社会上树立起了客观与诚信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很高的社会声誉。然而随着科学研究表现出依赖大量投入、集体性研究、专业领域细分、运行体制科层化等特征的日益强化,科研人员不再是科研诚信责任的唯一担当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不断披露的科研诚信问题揭示:一方面,政府部门、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在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只有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才能确保科研诚信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际效果;另一方面,科研诚信建设的复杂性不仅仅来自于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还来自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的快速变化,在诸如抄袭、剽窃、篡改和伪造等典型的科研不端形式仍然存在的同时,出现了更多样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如论文或申请书买卖、代写,伪造同行评议意见等,这对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对科研诚信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研究立项和课题制成为重要的科研资源配置方式,科研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面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新形势,许多国家、国际性资助机构和组织根据实践经验和新出现的问题,陆续制定或修订相关诚信规范和指南,特别是将原来一般性的科研行为规范进一步扩展到研究的可重复性、数据管理与共享制度、研究的浪费、利益冲突、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以及科研环境等深层次问题,增加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注重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例如,全欧科学院发布的《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17修订版)》涉及了科研资助与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科学传播、同行评议、开放获取出版、社交媒体使用等方面的新问题,强调了机构在维护科研诚信方面的责任;《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23修订版)》强调了研究文化、利益相关者责任等在促进研究诚信和实施良好研究实践方面的重要性,提升了研究界对歧视和排斥机制的认识,考虑了数据管理实践的变化、《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开放科学的最新发展。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加拿大三大联邦科研资助部门,英国研究理事会等均制定或修订了数据管理的原则和政策,对研究数据的共享与传播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科学基金申请和资助工作中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严肃惩处涉及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资助机构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启动实施了科学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从“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五个方面入手,面向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等“四方主体”,采取有力措施和政策,督促和激励开展负责任的研究、评审和管理,以协同共治方式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组织编写《科研诚信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即是落实学风建设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

  《手册》适用对象包括:(1)各相关学科领域参与或潜在参与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2)参与基金资助和项目过程各环节评审的专家;(3)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管理的各类机构;(4)参与基金资助、评审、项目过程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

  《手册》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2014年)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发,既与其有相同的内容,同时也借鉴了国外资助机构治理经验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拓展了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涵盖范围。

  《手册》所称的“科研诚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基于诚实原则形成的一套系统性行为规范,二是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手册》涵盖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通过阐述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重点说明有关科研诚信“应该做”的方面,作为所有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方面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二是说明有关科研诚信“不能做”的方面,即“有问题”的行为,作为对“应该做”方面的补充说明,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三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这是科研活动不能突破的底线。

  《手册》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李真真研究员牵头的《科研诚信规范手册》编写组编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面向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吸纳多方意见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成。《手册》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也不是部门规章。《手册》旨在明确参与科学基金工作“四方主体”在负责任的行为方面应当承担的诚信责任,为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提供一份较为系统和具有指导性的说明和建议,使相关行为主体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消除在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科研资助活动中的疑惑,并依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以期实现共同推进最佳科学实践的目标。

1 科研人员诚信规范

  科研人员是开展卓越科技实践、保障科研成果可靠性的第一行为主体。本部分旨在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如何践行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提供建议和指导,以促进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强化自身规范管理。

1.1 总则

  (1)科研人员是指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包括申请、承担或参与了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潜在申请、承担或参与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

  (2)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并遵从科研诚信规范,加强诚信规范自我管理,践行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维护科学共同体的社会声誉及整体形象。

  (3)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基金及各类资助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并有义务揭露违反科研诚信与伦理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

1.2 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案设计

  (1)为了正确且恰当地选题,科研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 选题注重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 选题应当有科学理论依据、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事实根据。

  ● 选题应当具有创新性,在全面掌握同类研究进展基础上,避免重复别人已解决的科学问题。

  ● 选题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考虑本人或团队的能力和专业方向,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研究前沿和学术热点,不应虚构或者浮夸,或者纯粹为了争取科研经费。如果超出本人或团队的能力范围,应当谨慎考虑。

  ● 如果选题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许可,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与程序取得相应的许可。

  (2)确定选题后,科研人员应当依托已有的研究基础和可获得的实验设施,设计可行的研究方案。

  ● 制定尽可能详细的研究计划,预先把研究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进去,仔细考虑分析视角、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设备条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成果等。

  ● 在合作开始之前,合作团队应就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及排名、经费分配、人员分工、设备使用、成果归属(包括知识产权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相关事项预先达成协议,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 综合考虑和分析已经具备的或虽暂不具备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努力获得的经费、设备、数据、材料和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源,以保障后续的科研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1.3 课题申请

  (1)课题申请人和参与者都应坚持诚实合作的准则;在课题申请书中署名的所有人都应真实地参与课题研究,不挂名,杜绝署名而无实质工作的“搭车申请”现象。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或做口头报告时,必须真实、准确地陈述其中各项内容。

  ● 客观说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 确保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对课题申请书中所列的合作人员,应当预先征求他/她们的书面(包括电子版)同意。

  ● 清晰准确地表达和评价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予以恰当的说明。

  ● 按要求如实说明受资助情况和项目承担情况。

  ● 诚实地表述课题申请中所列的具体研究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 据实填写课题申请中所涉及的实验设备、材料等。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应如实说明拟解决的途径。

  ● 实事求是地提出经费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经费预算。

  (3)科研人员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当杜绝以下行为。

  虚构或夸大自己的研究工作基础。对课题申请中所涉及的实验数据、资料等做虚假陈述。伪造他人的同意书或签名,私自将他人列入合作者名单。虚构实验条件或将未经相关所有者允许使用的特殊实验设备等列入申请书。虚构、歪曲或夸大具体研究计划或实际工作量。购买或请人代写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4)科研人员在提交申请时应杜绝以下行为。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同时以不同项目类型提出申请。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项目的相关内容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请且处于受理、评审期的。将他人申请书包括他人未获资助申请书作为自己的申请书提交。

1.4 数据与图片

  (1)对需要得到授权许可的数据或材料,在收集、保存和使用时,科研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授权或许可,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或约定。此类数据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人类受试者相关数据、样本。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危险材料与生物、化学制剂。保密信息或图书馆、数据库以及档案馆保存的某些信息。已发表的图像数据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其他有版权的信息或材料。个人信息。

  (2)在收集人类声音或图像等数据的研究中,应当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在公共场所的自然观察,如果不能预知该记录会被以暴露个人身份或造成伤害的方式使用,可以例外。

  (3)在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确保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不能为了某种目的而有意进行选择性收集,或对原始数据进行篡改或不当的二次加工。

  ● 对所收集到的数据给予适当保存和备份,以免遭受意外损害、损失或失窃,并为日后证实研究发现、确立优先权或供其他科研人员使用提供有效的资料。

  ● 有多个科研人员参与的合作研究,应当制定数据保存的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应避免将数据仅交由一人保存,以防止数据被篡改。

  ● 涉密、危险或隐私的数据必须采取特殊的保存措施。

  ● 遵守有关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特别要注意并遵守各学科有关数据保存期限的特殊规定。

  ● 有多个科研人员参与的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采集数据进行必要检查和验证,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妥当保存原始数据和所有记录。

  ● 原始资料应符合形成与归档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提交所在机构统一归档保存,或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的管理,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不得邮寄、托运出境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出境。

  (5)保护所有权、隐私权,保守专有数据的机密。同时,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情况外,科学数据应当被尽可能广泛、自由地共享,并最终为科学共同体和全社会所使用。

  ● 对于数据的不同所有者,其各自的使用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执行。

  ● 他人如果需要接触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获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如果需要使用数据,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数据来源。

  ● 科研人员的工作或职位发生变动时,对于在原来机构或职位所获得或接触到的数据的使用权限,应当遵守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事先的约定。

  ● 在未公开发表或宣布实验数据和结果之前,如果有明显的证据显示公开这些数据会对公众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科研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 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在获得参与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后,才能用于事先约定的研究工作。未经本人或参与者的监护人的同意,不能将数据用于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研究,或者把数据透露、转交给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目的。

  ● 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对于拟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中含有数据与图像资料的,作者应当预先了解相关期刊或出版社的数据图像处理规定,并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 严格按科学规范处理科研数据、图像,并仔细确认和审核,确保数据、图像的处理和呈现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研究结果的真实属性,符合描述规范,使审稿人或读者能够检验其真实性。

  ● 在图像处理中应当谨慎对待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调整,图像调整不应导致模糊、消除或者误传原始图像所呈现的所有信息,不应为了特别强调或忽略图像的某些部分进行增强、模糊、移动、移除或添加。

  (7)科研人员应当杜绝以下行为。

  ● 操纵处理。指对图像数据的非正常调整,包括完全去除背景、模糊背景污点、弱化背景边界的亮度、过度调整对比度,对图像进行不当拼接使其看起来像是同一个图像,或用同一样品图片的不同区域张冠李戴用于其他实验。

  ● 篡改。指对图像作影响数据解释的处理,包括从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实际不存在的部分。

  ● 捏造数据。指为了符合预设柱摸根本不存在的数据,或者根本没有做实验,依据想象编造实验数据。

1.5 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特殊责任

  (1)利用人类参与者进行研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 直接与研究对象介入或发生相互作用。“介入”是指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数据收集的物理程序,以及对参与者或参与环境进行的操作。“相互作用”是指科研人员和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或人际接触。

  ● 收集研究对象的可以辨别的私人信息。“私人信息”是指发生在个人能够合理地预期不会有人对它进行观察或记录情况下的行为信息,个人出于特定目的已经提供的信息,以及个人能够合理地预期那些将不会被公开的信息。私人信息必须是个人能够辨认的(即人体受试的身份易于被研究者确认,或是与信息结合后被确认),获取后用于进行涉及人体受试研究的信息。

  (2)所有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都应当遵守相应的伦理要求。

  ● 将参与者人身安全、健康权益放在优先地位,保证此项研究的必需性和不可替代性,并且研究目的和研究成果必须对社会有益。

  ● 必须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科研人员应提供有关研究计划的全面、准确的信息,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如果需要修改,须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的后续情况报告备案。

  ● 应当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和伤害。如果在实验开始之前有理由确信会有导致死亡或伤残,就不应启动实验;如果在实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伤害,必须随时中止研究,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中止研究后的参与者处理措施。

  ● 涉及人类受试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如果有学生参与研究,必须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安排和监督。

  ● 选择开展试验的机构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设施并做适当的准备,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

  ●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备案。

  (3)科研人员必须在试验之前告知受试者下列事项,并获得其知情同意的书面材料。

  ● 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所有实验资料的获取、分析、处理及运用,均须经过受试者的同意,不能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能将实验资料用于预先协议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

  ● 在试验的任何阶段,参与者有权随时中止或退出。

  ● 在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相关研究中,参与者只能是那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人。科研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让本团队/课题组的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试验参与者。

  (4)所有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都应当避免以强迫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参与者加入实验研究。在招募参与者时,不能有意或无意地用以下方式进行误导或者诱导。

  ● 强调或者暗示实验药品或治疗方法优于或相似于目前使用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可治愈疾病。

  ● 强调或者暗示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或新型药品。

  ● 强调或者暗示可获得免费医疗或费用补助。

  ● 强调或者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

  ● 使用“名额有限”、“招募即将截止”等诱导性广告文字或具有诱导性、鼓励性的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

  (5)在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等有人类参与的试验或调查研究中,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尊重、知情同意、保密和不伤害等原则,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

  (6)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等的研究,科研人员应规范个人信息处理。采用匿名化方式对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存储,依法依规、合理利用个人信息。

1.6 涉及实验动物的特殊责任

  (1)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用动物,又称广义实验动物,泛指用于科学实验的各种动物,包括经过人们长期家养驯化,按科学要求定向培育的动物。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许可,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如需修改,须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的后续情况报告备案。

  (3)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科研人员应当关怀动物并考虑它们的福利和特殊性,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学科的普适性要求。

  科研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操作规程,了解并遵守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科研人员进行动物实验时,尽量使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试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禁止无意义的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禁止无意义的重复性实验。

  科研人员应当考虑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采用微生物、细胞培养技术、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或技术,或者尽量考虑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

  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福利要求,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必要时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减少和避免动物的痛苦和不适。

  人道地终止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的生命。

1.7 其他研究资源的使用

  (1)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资源。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的分配上应当遵守相关的要求和约定,确保将足够和有效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

  科研人员应当以充分的时间保证正常的科研工作,包括直接科研活动以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

  科研人员必须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其在任职机构的首要工作职责。担任其他机构顾问、承担其他机构的重大管理责任或项目研究等,应当预先获得任职机构的批准。

  (2)科研经费和实验设备、材料是重要的科研资源。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经费、设备、材料和数据使用效率,确保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并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

  拒绝或阻碍符合共享或使用条件的其他人员共享数据或使用设备、材料等。违反研究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将设备、经费用于被明确禁止的研究。在没有通过安全等级验收的实验室从事超越安全要求的研究活动。

1.8 研究合作中的责任

  (1)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共同申请项目,共同参与实验、调查,共同发表论文,共同培养学生,共享实验设备、材料和数据等。科研人员在合作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尊重每一个合作者,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和价值取向。在合作中不断进行有效的沟通,共享研究发现,使合作者能够及时地掌握重要信息。遵守不同学科或机构关于合作的规定或惯例,遵守已经达成的相关协议。

  (2)科研人员在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将合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研究成果,私自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或泄露给第三方。基于自身利益,对其他科研人员或公众隐瞒关系到科学事业发展或公共安全等重要信息。

  (3)为避免在合作中发生纠纷,有关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确立合作关系时,有必要就合作中的相关事项,以及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

  (4)国际合作研究中,应遵守我国涉外及合作国家的相关规定。

1.9 成果撰写与引文注释

  (1)科研人员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报告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工作会议、研讨会和专业会议共享的早期研究成果,以及学术论文、专著、学术报告、评审报告、咨询报告、委托项目的研究报告、科普读物、新闻稿件、公告、媒体文章、公开陈述等,都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客观的分析、合理的推论等。

  (2)科研人员应当基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反映真实的研究基础,明确区分自己与他人的研究。在自己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中规范引用他人的研究,力求准确、忠实于原文本意,不能恶意歪曲或断章取义。科研人员在撰写成果时应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

  抄袭、剽窃、侵占。伪造、篡改。买卖、代写。

  (3)引注有注释(包括脚注与尾注)、参考文献等形式。凡下列情况,都应以注释、参考文献的方式给予承认。

  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自己成果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证明。提供补充阅读材料和资源。

  (4)参考文献和注释的使用要严格区分。引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引注条目应当完整地提供关于某一著作、论文或其他形式参考文献的信息。尊重原创,明确区分直接引用和转引。应当尽可能直接引用;如果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必须注明转引及其出处。所引用的各类文献载体,包括:专著、论文、专利、档案、照片、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等,都应列入引文目录,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标注。使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信息或未出版的数据,应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并加以注明。力求参考文献的规范化,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标准,并遵守出版机构的特殊要求。

  (5)作者在引注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无效引用或不相关引用,如故意在论文或专著的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过,或与本文不相干的文献。仅仅为了提高自己论文或专著的引用率,或者扩大自己论文或专著的影响,进行不必要的自我引用。在小团体范围内以提高彼此论文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在自己的论文或专著中引用他人的相关研究文献后,只将其笼统地列为参考文献而不做注释。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数据,或者故意遗漏对自己研究不利的重要文献、数据。使用他人未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的新思想、新观点而不作引注或说明。

  (6)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适当部分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方式和主要细节。

  (7)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不应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将其他作者已标注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原始文献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加以说明;不得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

1.10 署名与发表

  署名

  (1)作者署名是对科研人员工作的承认和尊重,并且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职业生涯的发展。署名通常仅限于那些对所发表的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能够对其贡献负责的人。作者身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概念构思和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起草或修订过论文和著作中的重要知识内容。

  ● 审定了待出版或发表物的最终稿。

  (2)仅仅是争取到研究资助、提供实验条件、提供数据和资料、或写作上的协助,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了一般性管理与监督的人,不能署名为作者。对这些以及其他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对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作者应当在其论文或专著中以志谢的方式对他们的贡献加以说明。

  (3)作者署名应当特别注意并避免以下情况。

  ● 虚构作者。为了提高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或发表机会等目的,将有名望的科学家或某个领域的权威擅自列入作者名单。

  ● 荣誉性作者和馈赠性作者。对研究提供了帮助或负有领导责任,但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或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这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资金、实验条件,或者是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项目执行机构的主管、主要作者的导师等。

  ● 互惠性作者。同行、同事、同学等在论文或专著中相互署名,但其对有关研究工作并没有实际贡献。

  (4)署名权是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人的权利,体现了荣誉分配的公平。科研人员应当避免该署名的人没有署名,或者应当被感谢的人或机构没有出现在志谢说明中。

  ● 署名权不应受职位、职称、学历、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任何人,包括学生,都应当获得署名权或得到适当的承认。

  ● 对在研究成果中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者,除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 科研人员不应以提供一定的资源,如研究经费、精良的实验设备、奇缺的实验试剂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等,作为交换条件,使那些因缺乏资源而与自己合作的人出让署名权。

  ● 如果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人在论文或专著的撰写、投稿或评审期间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他们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去世者姓名以加黑框方式注明),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5)作者的排名次序关系到作者之间的荣誉分配和获得承认的程度。排名次序不当也有悼科研诚信。

  ● 作者排名方式一般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和责任大小的顺次排列,但学科领域或出版机构另有规定或惯例的除外。

  ● 研究小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贡献,在研究工作开展过程或论著撰写时,就作者的排名问题进行商议。作者排名的讨论应当坦诚、公开,使所有参与研究者知情认可。

  (6)学术论著一般不允许作者匿名。如果作者能够证明在论文或论著署名会给本人造成严重后果,如威胁本人安危或失去职位,可以允许其匿名,但其仍须对论文或专著中的贡献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稿与发表

  (7)投稿与发表在科研人员的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也是科学交流和评议的基础。投稿应当依照学术标准和以促进学术发展为目的,不应基于个人利益、私人关系或团体关系。

  (8)作者在决定投稿后,应当遵守相关出版机构或数据平台与投稿和发表有关的原则和规定。

  科学研究的重要发现,在未经同行评议之前,应慎重向公众媒体发布。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给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的一致同意正式撤回稿件,并且在接到原接受投稿的期刊确认撤回稿件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转投他处。如果作者考虑以另一种语言发表或出版同一篇论文或同一部专著,应遵守有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版权方面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期刊或出版社的规定、或者作者与出版方的事先约定,在取得相关当事方明确同意后才可以再次发表或出版。再刊的论文或专著,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刊载处。

  (9)作者在投稿时,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

  抢先发表。片面追求研究成果发表的优先权,不负责任地发表明显不成熟的成果,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发表。拆分发表。为了增加发表物的数量或解决多个作者的署名排序问题,有意不顾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逻辑性,不惜降低论文质量,将一项研究拆分为若干可发表的更小单元投稿。一稿多投。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基于同样的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论文,同时投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期刊,或者在收到第一次投稿期刊的回复之前(或在期刊规定的回复期内)投给其他期刊。重复发表。将自己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的全部或者部分,原封不动地或者仅作细微修改后再次投稿;或者将多篇已发表的论文各取一部分,拼凑出一篇论文后再次投稿。“第三方”代投。通过作者以外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投稿。虚假同行评议。提供不实评审人信息,在同行评议环节弄虚作假。

  (10)按要求正确标注基金等资助项目,避免该标不标或标注无关的资助项目,杜绝虚假或擅自标注。

  (11)研究成果的发表除了论文、专著和报告等书面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形式(在国际互联网或光盘形式)、计算机程序、音视频、模型(图纸、计划书、地图、草图、表格、立体模型等)和口头发表等,这些形式的投稿与发表,同样要遵守上述的原则与规定。

  作者责任

  (12)科研人员在论文或论著中署名,就意味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并应在署名后自觉地履行这些责任。作者在投稿和发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保证作者署名与排序、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受资助情况等信息真实可靠。在评审和出版及发表过程中,应与期刊和出版社保持联系,配合出版方的决定,但不能干扰正常的评审程序,不能请托、贿赂或威胁审稿人和编辑。在稿件投稿后至正式公开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不能透露给其他的出版机构或人员。在稿件正式公开后,作者应当与读者共享其成果,当读者提出合理的交流要求时,作者应当予以合作。应当为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作者审阅同意。如果未事先明确不同作者的相应责任,一旦发现失误或欺骗,则由全部署名作者承担责任。如果稿件所报告的研究及其结果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稿件的每位作者都应当为本人所作部分工作的研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13)由多个作者署名的稿件在投稿和发表时,依照荣誉分享、责任分担的原则,每个作者都应当对自己所做部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确认所有署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要求。保证所有作者对论文最终发表稿的一致同意。说明不同作者的贡献,并确保为此项研究做出贡献的所有人都获得了恰当的承认。处理所有与发表相关的通信,并对质疑做出答复。确保所有作者都同意此次投稿。如果期刊或出版社提出要求,还应提供所有作者同意此次投稿的声明。对于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解密或脱密不能擅自投稿。被允许发表或出版的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应在投稿时说明得到审批许可的情况。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书面说明每个作者在论文或著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有责任提供已获得全体作者同意的书面材料。保证所投稿件研究的原创性。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提供原创性声明,应负责提供。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作者提供有关研究中所涉及的人类参与者、实验动物或所使用设备、材料的有关审批许可证明或相关声明等,应负责提供。如果期刊或出版社提出要求,应确保所有作者都签署关于利益冲突方面的声明。

1.11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

  (1)对以知识产权形式体现的研究成果,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都应当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当参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该重新讨论这个问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关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期限等,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活动。

  (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与资源,保障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以及职业诚信要求,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

  (5)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科研人员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始的、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材料。

  ● 科研人员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 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相关科研人员和机构可以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达成预先约定或协议。

1.12 学术交流

  (1)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方式包括访问、个人联络或通信交流等,通过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进行的文献交流,以及通过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等进行的公开交流等。科研人员在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 尊重每一个同行,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和价值取向。

  ● 完整准确地描述自己的研究过程和结论,使其他科研人员能够理解,从而使交流充分有效。

  ● 当他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时,应当坦诚对待,并给予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答复。

  (2)科研人员在交流活动中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

  ● 基于非学术原因提出个人意见、判断或批评。

  ● 将交流中获得的未发表研究成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或泄露给第三方。

1.13 教育与指导

  (1)研究机构、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应教育和指导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掌握并遵守科研行为规范,监督、审查他们的工作,防止其因不了解科研行为规范、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导致犯错误,甚至出现科研不端行为。

  (2)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对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负有如下直接的责任。要求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参加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教育或培训,引导他们了解并遵循科研行为规范。要求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定期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关注他们的进展,监督他们的日常科研活动,包括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室记录、其他数据资料以及论文等。

  (3)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应当避免以下的行为。

  因个人喜好、科研能力、利益关系等因素,而对某些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有所偏向。对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隐瞒研究信息,或者有意设置障碍,使得他们无法接触到相关研究资源。不注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综合研究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基于自己的利益确定他们的研究计划,或安排他们从事与其实际能力、时间安排不相符的工作。不尊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提出的学术见解或关于研究工作的合理要求等。不尊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研究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在成果发表或出版中对他们的贡献不给予实事求是的认定,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将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向自己阐述的未发表的观点、想法或实验结果等据为己有,或透露给第三方。不认真履行对自己有责任指导的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相关义务,或者不能保证用于对他们进行培养与指导的时间。

  (4)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应当主动配合研究机构、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给予的有关科研行为规范的教导,尊重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在培养工作中的付出,在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时,不能擅自署上相关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的名字。

  (5)当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与初级科研人员或学生之间在学术活动中产生分歧,如个人研究重点或研究兴趣发生转变,论文署名等问题存在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争取相互理解,并在必要时向有关机构寻求帮助。

1.14 学术评议

  (1)在学术评议中,科研人员具有多重角色,包括评议活动的组织者、评议人和被评议人等。

  (2)评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 建立透明、公正的评议规则及程序,维护同行评议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选聘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无利益冲突等各方面符合条件的评议专家。

  ● 保证评议的独立性,不以自己的意志或职位干扰评议人的选择与判断。

  ● 遵守相应的保密要求,在评议结果公布前不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 遵守国家关于评估、评审和鉴定、验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评议人应当遵从以下行为准则。

  ● 有能力。评议人应当具备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评议的能力。如果意识到某项研究属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或因自己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应当如实告知组织评议机构或拒绝评议。

  ● 无偏见。评议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不应受被评议者的性别、种族、宗教、职称或职务、师承关系或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 及时。评议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议。如果预期不能完成,应告知组织评议机构或拒绝评议,或者寻求可以协调解决的办法。不能无理由、无限期地拖延评议工作,从而影响整个评议活动和被评议人的利益。

  ● 尊重。评议人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自主性,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研究方法。评议意见不应包含侮辱性或其他有失客观、轻蔑贬低的评论。

  ● 具有建设性。评议意见不仅要肯定被评议对象的优点,指出其存在的不足,还应当提供建设性意见。

  ● 规避利益冲突。如果评议人与被评议人之间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向组织评议机构说明具体情况,或者拒绝参加评议。

  ● 遵守保密要求。评议人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不能擅自保留被评议材料的副本,不能出于与同行评议无关的目的而使用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方法等,未经许可不能与他人分享或讨论被评议对象的相关情况。如果是匿名评议,评议人还必须遵守匿名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4)被评议人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 不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不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

  ● 在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 不干扰评议过程,包括不亲自、委托或授意他人向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说情、送礼、行贿或威胁等,不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不实施或者参与“围会”行为。

  ● 如果被评议的研究项目存在可能的风险或危险,应事先做出具体的标识性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提醒。

  ● 如果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当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复审申请。不能因评议结果对自己不利而威胁、攻击、报复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1.15 咨询

  (1)咨询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按要求按时完成咨询任务,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退还。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向组织者声明并接受组织者安排。

  (2)在立项咨询中应立足推动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的战略眼光,结合领域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对拟议计划或项目进行整体性的把握与评价,保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违规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违规扩散咨询内容。

  (3)在咨询中应坚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尽可能地给出客观和有证据咨询意见。

1.16 处理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一般指当事人身负的委托利益有可能不恰当地受到当事人自身利益影响的客观状况或行为。在科学研究中的各种活动,如研究过程、成果发表或推广、同行评议、决策咨询等,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果当事人过分看重自身或小团体的利益,并影响到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可能会产生竞争性的利益冲突。

  (2)在同行评议活动中,相关人员有义务声明或揭发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利益冲突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 评议人应当主动声明所有相关的利益冲突,以使组织者有所了解,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 如果被评议人认为某些评议人可能会对自己的申请、研究成果等作出不公正的评议,有权按程序向评议机构提出回避要求,但需提供充分和可靠的理由。

  ● 评议组织者发现评议人与被评议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认为冲突可能会影响到评议的公正性,应要求评议人回避;如果认为不足以影响到评议结果,或者对被评议人的影响甚微,可以做出不需要回避的决定。

  (3)在论文或专著发表或出版中,期刊或出版社、编辑、评议人、作者、读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各方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科研人员应按要求主动披露所有的利益冲突。

  (4)应谨慎对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研究,避免受经费资助影响而在研究、调查、评估等活动中发表偏袒性意见。

1.17 科研不端行为投诉和举报

  科研不端行为界定

  (1)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是所有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不能突破的底线。在制定研究计划、实施研究和报告研究成果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会发生科研不端行为,一旦发生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2)科研人员如发生(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 不诚实地表达。

  篡改。故意改动研究材料、设备、过程,或者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使得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呈现。

  剽窃。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表述。

  伪造。在申请书、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中提供造假数据或信息。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信息。

  对研究对象的不当处理或伤害。在涉及人类参与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

  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如署名权、优先权等,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擅自或胡乱标注资助来源以及恶意投诉等。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参与、与他人合谋隐瞒不端行为或为其提供方便。

  通过“请托、打招呼”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虚报、冒领、套取、贪污、挪用、侵占、滥用项目资金。

  (3)有些有失诚信的行为会严重妨害正常的科研秩序,根据科研人员所属专业领域、任职机构或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惯例,也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规则等。除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科学研究还要遵守许多政策、规定或规则等,如有违反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

  擅自透露保密信息。对要求保密信息的透露虽然不会破坏研究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但却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或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如果因为隐瞒而导致社会或其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

  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4)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项目资助机构、研究承担单位、研究成果发表机构等投诉举报在科学研究或学术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为了使投诉举报更加具有针对性,举报人可以依据不端行为的类型向不同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5)举报人应递交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并尽可能地出具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证据,举报人要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查明属于恶意投诉举报的,举报人需要对后果负责,并做出相应的补救和补偿。

  (6)一旦投诉举报被受理,举报人应配合受理机构相应的工作,履行保密责任。

  (7)相关主管部门、项目资助机构、研究承担单位、研究成果发表机构应当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对可能的打击报复行为应进行处理。

  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8)在投诉举报被受理之后,被调查人享有以下权利。

  ● 获知针对他/她(们)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

  ● 得到有关投诉举报或调查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的帮助。

  ● 在不端行为未被证实之前,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应以恰当方式予以保密。

  ●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辩意见与核实情况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体现。

  (9)被调查人在收到调查机构的通知后,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者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出虚假信息。

  (10)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未经过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同意,不能私自透露被要求保密的信息。

  (11)被调查人在收到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果不同意处理意见,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不得恐吓、打击或报复举报人和处理机构、人员。

1.18 履行社会责任

  (1)科研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从事科学研究,预测评估科学研究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自觉规避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防范科学技术的非理性应用,一旦发现弊端或危险,应改变、暂时中止甚至中断自己的工作,必要时可向社会预警风险。

  (2)科研人员应自觉保障公众安全、健康和福利,积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知识成果,避免科技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积极参与政府决策,为公共政策提供客观的科学咨询和专业意见;把科学教育和科学普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促进公众全面、正确理解科学。

  (3)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人类社会和环境伦理规范,珍惜与尊重自然和生命,依据理性和符合人类利益的原则做出谨慎选择,利用科学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2 评审专家诚信规范

  评审专家在科学基金择优资助、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力,评审专家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或决定着本学科的未来。本部分旨在通过明确评审专家的诚信规范,以确保科学基金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1 总则

  (1)同行评议作为学术评议的重要形式,是一种由拥有相似知识和经验的同行对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也是合理配置科研资源、评判研究质量以及使科研人员公平地获取经费、奖励、职位、声望、发表机会等的制度保障。同行评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 匿名评议,分为单盲评议和双盲评议。单盲评议即被评议人不知道评议人的身份,双盲评议即评议人和被评议人均不知道对方的身份。

  ● 具名评议。即评议人和被评议人都知道对方的身份。

  (2)评审专家是指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具有评审能力、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尤其是承担过科学基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有义务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项目评审,共同维护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评审专家包括:

  ● 通讯评审专家;

  ● 会议评审专家;

  ● 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审查评审专家;

  ● 参与其他评审工作的专家。

  (3)评审专家应当了解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相关管理办法、评审标准等,准确把握相关资助政策和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完整地阅读评审材料,避免因了解不全面导致评审偏差。

  (4)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科学基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维护评审专家的名誉和形象,廉洁自律,坚决抵制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

2.2 行为准则

  (1)坚守科学。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评审标准和个人专业知识,客观、理性地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做出学术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2)践行公正。评审专家应当尊重申请人,避免对申请人的国籍、性别、民族、学历、职务职称、地域以及所属单位等非学术问题提出歧视性或者人身攻击性的评审意见;注重保护创新和学科交叉,重视或包容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思想,对新理论、新方法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不得故意打压、恶评他人项目申请或研究成果;不得依据本人偏好或喜恶提出评审意见。

  (3)保持独立。评审专家应当坚守独立评审,严禁请他人代为评审;评审期间不擅自与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员联系,或者违规实施请托行为;不投“人情票”、“利益票”;不参与请托、相互请托,不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自觉抵制各种干扰评审活动的不良行为。

  (4)保守秘密。评审专家应当按规定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不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严禁剽窃或者扩散申请书内容。

  (5)不谋私利。不利用评审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接受申请人、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贿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等,或者利用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或影响力参与有偿商业活动。

  (6)自觉回避。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利益冲突,认真检查自己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7)担当责任。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一旦发现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有义务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涉及伦理敏感度高的领域,评审专家有责任评估研究内容是否存在与拟议研究相关的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考量研究方案的伦理可接受性,并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更广泛的潜在影响。包括:

  涉及人类参与者、相关数据和/或材料的研究:● 涉及动物的研究;存在高风险的研究等。

2.3 通讯评议

  (1)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审材料,依照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做出学术判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写评审意见;因专业不相符、研究领域不熟悉等学术原因不适合开展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2)评审专家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3)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旦收到评审材料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回避申请,并服从有关安排。

  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本人同期申请项目与被评审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单位的。与申请人、参与者过去五年内在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方面有合作关系的。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师生关系的。与申请人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参与所评审项目申请的。为所评审项目写推荐信的。在申请人所属单位担任含薪兼职教授或学者的。当年在评审项目范围内有申请同类项目的。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4)评审专家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提出的创新研究想法,不得擅自存留评审材料或扩散评审材料内容,不得超出同行评议范围使用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方法等。

  (5)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防止评审材料的意外泄露,避免加入未知的Wi-Fi网络,计算机存储确保有密码保护,使用移动设备切勿无人看管,完成评审后应安全删除所有数据。

  (6)评审专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评审的,应事先征得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许可,在操作中防止泄露评议内容;一旦发生信息泄漏应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7)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他人分享被评议对象的相关信息,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不得主动向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评审专家身份。

2.4 会议评审

  (1)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2)接受会议评审邀请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不应与项目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3)会议评审专家除应遵守通讯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受申请人、参与人邀约参加了申请环节咨询活动和提供指导的,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服从有关安排。

  (5)评审专家应当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提问和讨论时应当避免用倾向性评价影响他人的判断,不得带有侮辱性、歧视性语言,或者轻蔑贬低的评论。

  (6)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以下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 通讯评审意见。

  ● 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等情况。

  ● 会议期间专家讨论意见等评审信息。

  ● 在资助决定做出前的会议评审结果。

  ● 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评审保密信息。

2.5 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CC)评审机制

  (1)为进一步保障科学基金的公信力,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CC)”评审机制。

  ● “负责任”指评审专家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责任和对申请者的责任。

  ● “讲信誉”指通过系统持续记录专家长期参与科学基金评审的负责任状况和效果,激励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注重积累信誉。

  ● “计贡献”指持续测试和记录专家的评审行为,并将其纳入评审专家对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决策的贡献。

2.6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1)评审专家有责任维护科学基金的声誉,廉洁自律,诚实守正,保障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坚决抵制评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2)评审专家应当正确对待相关投诉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诿、隐瞒、干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调查工作。

  (3)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和科学基金相关规章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关处理。

3 依托单位诚信规范

  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工作的重要依托,负有对本单位申请和实施基金项目进行支撑、协调、服务、监督的管理责任。本部分旨在明确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科研诚信与伦理方面的管理职责和规范要求。

3.1 总则

  (1)依托单位是指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是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依托单位应当了解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资助管理规定,坚决抵制项目申请、评审、执行、结题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违规行为。

  (3)依托单位应负责对科研人员的诚信规范管理和教育,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实施进行常规化管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应的保障。

  (4)依托单位应自觉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2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1)依托单位的政策与管理应为诚信的科研行为提供指导,建立一套透明、公正的管理规则及程序;建立合理的评价制度,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专利等形式的成果,注重质量和水平,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2)制定和建立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和规则,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并做出处理。

  (3)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把科研诚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考评系统。

  (4)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制度,完善科技伦理制度建设,防止研究过程对自然、生态和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防范科技成果滥用。针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5)依托单位应当保障本机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相关研究的研究计划和/或实验设计进行独立的伦理和安全风险审查,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实验设计的伦理属性。

  (6)依托单位在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促进有利于诚信良好氛围的形成与发展。

  ● 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实验数据(包括未发表数据、阴性数据等)、实验样本、实验记录本及时、准确、完整归档,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 提倡科研成果的公开和讨论,并以此作为研究工作的互审机制,形成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集体调控机制,以保证科研工作有效、健康进行。

  ● 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

  ● 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 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加强对利益冲突的预测、公布和管理,鼓励相关人员披露各种潜在利益冲突,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3.3 科研管理诚信规范

  (1)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审查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

  ● 项目申请材料。

  ● 资助项目计划书。

  ● 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 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

  ● 项目变更、终止申请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依托单位应当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和依据合同由本单位管辖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诚信规范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职责。

  (3)依托单位应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遵守科研诚信承诺,禁止处于失信惩罚期的科研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主动对本单位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本单位发现和查处的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科研不端行为。

  (4)依托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 采取贿赂、变相贿赂或者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注册为依托单位。

  ● 以任何形式打探、收集未公开的项目评审信息、评审专家信息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 组织或协助项目团队向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或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基金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 纵容实施、纵容参与请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包庇、纵容项目团队,甚至帮助项目团队采取“打招呼”等方式,影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 包庇、纵容项目团队虚假申报项目。

  ● 包庇、纵容项目团队实施研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 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将项目整体、核心或关键研究内容外包给第三方。

  ● 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擅自降低原定指标。

  ●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不积极配合、拖延、包庇、阻碍或者干扰案件调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依托单位的数据管理政策和计划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良好科学实践要求,具有公认长期价值的数据应被保存,并保持对未来研究的可获取和可利用。

  (6)依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依照规定不能公开的相关信息。

3.4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1)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责任,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诚信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2)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本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3)依托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查处程序,查处程序一般应包括:受理和评估,质询,正式调查,处理,申诉和复查;明确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查处过程应遵守以下要求。

  涉及任何个人或部门的科研不端行为,都应进行查处。

  尊重各方的权利。

  准确界定和把握科研不端行为,区分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的学术争论。

  承担保密责任,不扩散有关材料,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归档。

  遵守查处期限的相关规定。

  (4)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公布方式应视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如果调查证实所投诉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存在,被举报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以适当方式恢复其名誉。

  (5)依托单位有义务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对本单位或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不得包庇、伪造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以适当方式和范围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切实落实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处理决定。

4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

  自然科学基金委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机构,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科学基金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本部分内容是对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中有关诚信要求和相关职业道德的细化和补充。

4.1 总则

  (1)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是指自然科学基金委所属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流动编制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以及合同制人员。

  (2)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深刻理解科学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基金资助流程等,准确把握相关资助政策和基金管理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科学基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自然科学基金的良好声誉,坚决抵制基金资助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4.2 行为准则

  (1)遵规守信。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要忠实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廉洁自律。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廉洁从政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保持学术廉洁,自觉接受各级组织、科技界和全社会的监督,对寻求影响公正性的个人或组织敢于斗争。

  (3)崇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维护科学家独立判断的权利,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科学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公正透明。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要把公正性作为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和管理的生命,在项目评审、资助和管理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正客观,不给子任何个人或团体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待遇,按要求公开应公开的公务信息,负责任地开展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有责任妥善处理与公职有关的任何私人利益,并采取措施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按要求报备应该报备的利益冲突,回避应该回避的利益冲突。

  (6)积极促进科研诚信。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熟悉相关规范。在科学基金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应积极推广和支持良好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表率、带动和导向作用。

4.3 教育和政策引导

  (1)在制定项目指南以及相关的条款和政策时,纳入最佳科学实践的要求,并考虑依托单位和相关学科的诚信建设水平,作为依托单位准入和评优的重要条件。督促和激励科研人员和依托单位开展科研伦理教育。

  (2)在制定项目指南以及相关的条款和政策时,纳入促进公平、包容和积极的研究文化和环境的要求,在资助工作中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4.4 正确处理利益冲突

  (1)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处理利益冲突事项,对于按要求应该报告的应及时、准确、按程序或规定报告;对于该回避的应及时、有效回避。

  ●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正式在编人员在退休或调离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其近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申请的评审过程管理。

  ● 流动编制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结束时,应当主动报告需要回避事项并提出回避申请。

  ● 流动编制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应当回避其所在单位及兼职单位项目申请的评审过程管理。

  ● 正式在编人员、流动编制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在本人直接操作权限范围内存在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报。

  ●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具有会议评审专家推荐和选定权限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在推荐或选定评审专家过程中存在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情形时,应当及时申报。

  ●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接受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不得隐瞒或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2)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坚守职业道德。

  ● 不得接受依托单位、受资助者和申请者的宴请、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依托单位、受资助者和申请者安排的旅游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私自在依托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 不得加入营利性社团组织、企业,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兼任依托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 不得在项目的申请、评审、检查、验收、考察调研以及到依托单位介绍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等公务活动中收取个人报酬。

  ● 不得参加借自然科学基金委影响力组织的营利活动。

4.5 保密和数据保护

  (1)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规定,对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妥善保管和使用管理信息,严防工作秘密泄露。

  (3)严格执行评审过程的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不得泄漏未公开的评审意见及评审过程有关信息。

  ● 非岗位工作需要,不打听和询问评审专家情况、评审意见及评审过程有关信息。

  ● 非岗位工作需要或未按程序批准,不得超越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

  (4)遵守数据保护原则及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相关数据进行规范存档。非岗位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扩散项目申请书和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数据。

  (5)在接受媒体采访或在社交媒体上,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对于敏感信息应当进行处理后发布;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应继续遵守其保密义务。

4.6 资助工作中的诚信

  受理申请

  (1)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接收项目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接收申请材料的要求,不得违反信息变更审批程序退回已接收材料或更改项目申请信息。

  (2)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及违规申请检索结果等,正确判断,及时处理。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绝受理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

  (3)依法保护申请者权益,按规定受理复审申请并及时公正处理,发现错误应予纠正,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推诿处理符合条件的复审申请。

  项目评审

  (4)认真审阅项目申请书,客观、公正地选准评审专家,严禁按申请人、参与者或依托单位等建议的专家名单指派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独立做出学术判断。对申请人建议回避的专家应予以考虑。

  (5)客观、公正地分析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评审项目清单应依据通讯评审意见、资助计划和综合分析情况,并按程序报审。不得以个人观点否定专家评审意见。

  (6)认真准备会议材料,按标准选聘会议评审专家并按权限审批与备案。会议评审期间不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制止干扰评审的行为,严禁为项目评审打招呼、请托等违规行为。

  (7)依据会议评审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办理拟资助项目的审批手续。不得改变专家评审结果,不得提供失真信息,不得擅自改变专委会审批结果。

  过程管理

  (8)依规开展资助项目过程管理,认真审核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中期检查结果、结题报告,发现问题应按规定处理,不得拖延或违规处理。指导和监督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规范实施资助项目。

4.7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1)依规受理有关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术不端行为、资助经费不当使用和工作人员违规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核查,秉公办理。

  (2)遵守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熟知程序中各步骤的任务以及步骤间的衔接方式,遵从查处期限的相关规定。

  (3)遵守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保密规定,保证其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陈述事实。

  (4)开展涉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应当尊重和保障各方权利,排除个人偏见和学术偏见,准确界定和把握科研不端行为,区分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的学术争论,保证查处的客观、公正。

  (5)不得泄露、散布应保密的案件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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