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规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哲学社科领域科研失信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证据线索,责任单位十五个工作日内初核是否受理,受理后一百八十日内完成调查,九类行为认定为失信,处理从约谈警示到终身追责不等,当事人不服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查六十日内完成。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

中宣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哲学社会

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科办字〔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科技(委、厅、局)、各地方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政府研究机构:

  为了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培根铸魂,构建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领导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召集,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与处理;

  (五)指导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协调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研究协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社科院系统、教育系统、党校系统、政府研究机构、军队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宏观指导。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层面的联系人机制,就具体工作进行协调联络。

  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及敏感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

  (三)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对接;

  (四)定期组织召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

  (五)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

  (六)完成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教育预防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公开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在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科研奖项、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涵盖科研项目、学术称号等内容的科研诚信档案,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第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四 受理调查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公布机制,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诚信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接到举报或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 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采取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诚信调查由责任单位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学术鉴定由责任单位成立专门评审组,对案件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

  第二十一条 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事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决定,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等。

五 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追责。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多部门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办法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将处理完结的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六 申诉复核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责任单位应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七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

八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军队系统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有关办法由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哲学社科领域的科研失信治理,核心是把教育预防和惩戒追责串起来。对举报人来说,实名举报是门槛,证据线索是底气,十五个工作日的初核和一百八十日的调查期限是盯办的时间节点,递交材料务必留书面凭证。对被举报人来说,调查中会做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处理决定会书面送达,三十个工作日的申诉期一定要抓住,理由和证据一次说清,重复以同一事实申诉不会被受理。处理结果会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并可能联合惩戒,涉及项目、职称、奖励的还会通报相关部门,所以无论是举报还是应对,都要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把关证据和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错失救济机会。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举报科研失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要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还得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四条缺一条单位都可能不受理,所以举报前先把材料备齐再递交。

问题2:单位接到科研失信举报后多久给答复?

答: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接到举报或上级转办的举报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受理,超过这个时间没动静可以主动去问进展并保留递交凭证。

问题3:科研失信调查一般要查多久?

答: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要写清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过程和调查结论,复杂案件要盯紧这个期限。

问题4: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科研失信?

答: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违反署名规范、弄虚作假贿赂获取项目经费职称奖励、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或代写代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意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等九类情形都算。

问题5:科研失信会被怎么处理?

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或终止项目执行和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一定期限内不接受项目申请等处理;严重失信的实行终身追责,构成违纪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6:对处理决定不服怎么申诉?

答: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责任单位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复查,受理的六十日内完成复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确认举报条件是否满足

科研失信举报要求实名、有明确对象、有违规事实、有客观证据或查证线索,四条缺一不可;材料不齐就递交,单位可以不受理,先把证据链理顺再行动。

↓

盯紧受理初核时限

单位收到举报或上级转办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初核并确认是否受理,递交时留好书面凭证,到期没有答复就主动书面催问,别让线索石沉大海。

↓

配合调查并盯住调查期限

受理后调查组应在一百八十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中会做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留底,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件由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调查。

↓

关注认定标准和处理结果

对照九类失信情形看认定是否准确,处理从约谈警示到终身追责不等,责任单位要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处理决定要书面送达。

↓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写清理由并附证据;责任单位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复查,受理后六十日内完成复查。

↓

全程留痕并善用监督渠道

递交记录、受理通知、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都要留存;责任单位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监督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