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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教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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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2 22:04:49   查看:
编者按:2025年4月10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印发渝教发〔2025〕1号通知,要求加强社会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通知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教发〔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成人文化教育培训)发展迅速。为切实解决成人文化教育培训领域安全隐患突出、虚假宣传、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社会成人文化教育培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推动其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规范培训办学行为。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标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不得无照经营,不得违规开展学前教育和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高等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办学地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加强监管与执法协同。按照《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已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领域(含成人文化教育培训)84项行政执法事项划入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制定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对象清单,推进信息数据共享,探索建立“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民政部门除继续履行登记机关执法和监管职责外,还应当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加强安全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资金、食品、住宿、卫生、交通、培训活动、培训材料、机构周边、网络信息、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开展清理排查。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相关领域法人和社会组织进行清理,建立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录。各区县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于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特别是安全隐患突出等违法违规培训机构,联合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0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印发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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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教育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教育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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