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规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
青教职〔2024〕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高等院校,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不到位、虚假宣传承诺、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全面汲取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确保社会培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方向
各地各相关单位积极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成为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明确管理职责
1.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及语言类等级考试、升学考试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和检查,对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非全日制技工院校进行管理,审核培训资质,监督培训过程,考核培训质量,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3.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广告宣传、收费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其他相关部门。公安、民政、住建、文旅、卫生、疾控、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审批登记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各类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完成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服务。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文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不得使用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容易混淆的名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门审批标准,进一步完善审批登记流程,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设施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建筑、自建房、违法建筑等作为办学培训场所,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
四、强化收费监管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监督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等十部门《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教监〔2022〕3号)、青海省教育厅、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六部门《青海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青教财〔2024〕4号)的要求,建立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和“消拨同步”,确保学员的资金安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参训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约定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及金额、退费标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五、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管理工作,严肃查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全称和机构属性,并明确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不得欺骗、误导学员,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六、规范培训内容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内容的监督,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内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杜绝导向不良、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内容。严格审核教材和教学资源,确保其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
七、加强师资管理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教育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录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并持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职业资格(专业)证明,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加强安全管理
各培训机构法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和舆情防控等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严格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各高等院校要对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培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学生参加社会培训的类型、内容、机构、地点、时间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参加社会培训的安全意识,及时了解学生去向,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九、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压实工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文旅、卫生、疾控、消防等部门组成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文旅、卫生、疾控、消防等属地多部门协调联动,适时对属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及时曝光违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典型案例,共同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安全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1月28日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