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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及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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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及有关问题解答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

  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 如何落实《办法》?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学位论文作假不只是学术声誉问题,更会带来学位撤销、求职受限、职业资格受损等连锁后果。日常研究中务必保留原始数据、文献笔记和修改轨迹,与导师保持书面沟通,这既是规范也是自我保护。一旦被调查,切忌消极回避,要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用程序规则厘清事实。对代写、买卖等灰色交易要坚决远离,因为一旦参与,无论是否为直接撰写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或协助作假,同样面临严厉处分。诚实治学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底线。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收到调查通知后立即收集全部过程材料

保存与导师的每次指导沟通记录、论文各修改版本的时间戳、原始实验数据或调研问卷、文献引用来源截图。这些材料能证明独立完成过程,是后续申辩的核心依据。

仔细阅读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程序规定

弄清询问笔录、专家评审会、听证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和权利告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清单,不要错过答辩机会。

针对指控逐条写出反驳说明

将每一条作假嫌疑(比如复制比过高、数据异常)对应到自己的原始记录,说明合理来源或失误原因,语言平实客观,避免情绪化指责。

主动申请与调查组成员当面沟通

在程序允许时,书面请求当面陈述,带齐证据原件(或经公证的电子存证),让专家直观了解研究过程,比单纯提交文书更有说服力。

整理一份简洁的证据清单和说明

按时间顺序列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证明目的,装订成册,同时附上电子版光盘,便于评委快速查阅,提升专业度和配合度。

若结果不理想,及时启动校内申诉或外部救济

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注意法定期限,先向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仍不服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学位论文被认定作假会直接撤销学位吗?

答:会的。只要查实存在购买、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情形,即便已经拿到学位,学位授予单位也有权依法撤销你的学位并注销证书,同时处理决定会向社会公布。

问题2:代写论文被抓到,除了影响学位还有别的处罚吗?

答:如果代写行为发生在读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学籍;如果是在职人员,单位还会通报所在工作单位,同时可能给予纪律处分,职业声誉受损很严重。

问题3:导师对学生的论文作假要负责吗?

答:导师如果没尽到学术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职责,导致学生论文作假,学校可以给导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时甚至降级、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问题4:学校管理松散导致多次出现论文作假会怎样?

答: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撤销该校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资格,还能核减招生计划,同时追究学校直接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影响整个院系的办学。

问题5:如果我觉得论文作假认定有误,有什么办法申诉?

答:在处分决定作出前,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收到处分后如果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程序权益。

问题6:举报别人论文作假,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吗?

答:学校接到嫌疑后会启动调查,但作为举报方最好能提供具体线索,比如雷同内容比对、购买记录截图、代写沟通记录等,便于学术委员会快速启动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