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号及()政策解读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2024年9月25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粤科规范字〔2024〕2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2024年9月25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的管理要求。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项目科研诚信审核机制,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

第二章 失信界定

  第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五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六条 项目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请托;

  (三)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 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实施请托;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八)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项目资助;

  (九)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八条 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研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相关规定,泄露项目技术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服务对象的研究成果;

  (四)从事学术论文、实验研究数据、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五)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建立完善项目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5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人员,授予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对守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主体可在处理权限内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

  (六)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十一)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二)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汇交至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十四)汇交至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五)其他处理。

  给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直接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

  (二)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的;

  (三)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六条 应当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科研失信情形、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

  第十八条 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惩戒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自动移出。

  第十九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强化协同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向省科技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二十二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论证。省科技厅负责对通过审核且予以受理的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科研信用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主体。

  (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应将责任主体移出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健全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

  第二十七条 畅通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渠道,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9月26日印发,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重要改革举措;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从2020年科技部19号令的出台,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22年《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再到2023年《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手段日趋完善。

  广东作为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努力探索和实践,在制度建设上紧跟国家步伐,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有效期已届满。鉴于《试行办法》已不能契合国家新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分条款内容无法适用,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办法》,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提供支撑,以进一步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2.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3.《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

  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5.《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6.《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7.《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始终保持“严”的总基调,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同时坚持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设总则、失信界定、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以及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及遵循原则等。其中,在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明确了对各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界定的内容。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四类责任主体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了信用评定的结果应用。明确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针对失信责任主体将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了失信记录信息、处理期限计算及动态管理、协同共治等要求。

  (四)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基于科研诚信闭环管理的实践总结,提出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时,对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了细化。

  (五)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预防监督。明确了强化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诚信承诺、诚信审核、容错纠错、舆论监督等多项管理机制。

  (六)明确了其他事项。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四、《办法》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吸收最新政策,落实管理要求。《办法》消化吸收了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诚信和项目管理等最新文件精神。一是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职责分工,强调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其对科研诚信建设以及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职责。二是在界定失信行为方面,贯彻吸纳上位政策文件中关于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及失信认定的内容,凝练细化形成《办法》第六至九条所列的失信认定情形,做到有规可循,防止失信行为认定随意泛化、扩大化。三是在失信惩戒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上位政策文件要求,形成第十一条中的十五项处理措施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从轻从重处理情形,把准失信惩戒尺度,确保惩戒措施不越界。

  (二)精准把握边界,顺畅操作流程。《办法》第二条重新归纳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定义,清晰界定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活动范围。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是对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并给出四类责任主体的定义。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某种失信行为精准界定为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因此《办法》不再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统一按责任主体类型划分失信行为,并按严重程度明确处理标准,便于后续实际工作中的信用评价和处理。

  (三)注重实践凝练,实现闭环管理。将《试行办法》三年的实践成果进行总结提炼,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内容。《办法》第四章信用修复,在充分吸收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信用修复条款进行优化升级,一是明确了所有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通过总结三年的实操经验,优化凝练出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及信用修复程序,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科研诚信闭环管理。

  (四)强化全程监管,落实共享共治。以构建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科研失信惩戒、科研信用修复等多措并举的全流程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为抓手,着力提高监管力度,有效实现“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科研诚信管理广东模式。同时,以落实国家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为目的,建立健全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我省科研诚信信息互联互通及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分几类,分别针对谁?

答:办法按责任主体分四类:项目单位(如伪造材料、组织请托、包庇纵容)、项目人员(如抄袭剽窃、数据造假、买卖论文、无实质贡献署名)、咨询评审专家(如接受请托、泄露评审信息)、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代写代投、出具虚假结论)。不同主体的失信情形和处理措施是分开规定的。

问题2:被认定科研失信,对申报项目和评奖影响有多大?

答: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期限三到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同时会取消申请科技奖励资格、取消提名推荐或评审专家资格。涉及第七至十项处理的,还会同步记入省和国家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问题3:信用修复要满足哪几个条件?

答:向省科技厅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惩戒已实施至少一年且期间无新失信;有主动纠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表现;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证明;惩戒实施后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少一项都不行。

问题4:惩戒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之前暂停的时间能折抵吗?

答:一定期限禁止或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这意味着前期配合调查、主动暂停的时间不会被白白浪费,可以在最终期限中扣减。

问题5:处理决定被撤销了,数据库记录会自动消失吗?

答:不会自动消失。记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如果处理决定本身被推翻,应当主动向作出单位提出移出请求,并保留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书面依据。

问题6:申诉被受理后,多久能有复查结果?

答: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原则上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申诉必须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仅表达“不服”而讲不出具体理由的,可能不被受理。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核对处理决定书上的申诉期限

收到决定书后第一件事,翻到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的部分。申诉窗口通常是十五个工作日,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算。不要先写长篇申诉材料,先把截止日确认清楚,过了期限程序上会非常被动。

↓

申诉理由要落到具体事实和证据上

书面申诉写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或线索。泛泛说“认定不公”没有用,要指出哪一项事实缺乏证据、哪一份材料被误读、哪一条依据适用不当。复查阶段审查的是原处理的事实基础和程序,攻击点越具体,被受理和采纳的可能越大。

↓

同步梳理是否具备信用修复的硬条件

如果失信事实难以推翻,尽早把精力转向修复。逐项对照五项条件:惩戒是否已满一年、期间有无新失信、是否已有主动纠错和消除影响的实际动作、培训证明是否取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嘉奖是否到手。缺哪一项就补哪一项,不要等到惩戒快结束才动手。

↓

主动纠错要留痕,不能只做不说

退回财政资金、纠正错误数据、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每一步都要保留书面凭证。信用修复审核看的是可验证的材料,口头说明或内部记录效力有限。退回资金的凭证、培训结业证明、表彰文件,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

↓

惩戒期届满盯住自动移出,被撤销的主动申请移出

惩戒期限届满,数据库记录自动移出,不需要另行申请,但应当留意是否确实移出。如果处理决定事后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则要主动向作出单位提出移出或申请移出,不能等着系统自动处理。

↓

对处理决定本身有异议的,申诉和修复两条线分开走

申诉指向的是“决定对不对”,信用修复指向的是“惩戒期内表现好不好”,两者逻辑不同。不要用信用修复的配合态度去替代申诉中的实质抗辩,也不要在申诉未果时放弃修复窗口。两条线可以并行,但材料要分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