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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南科大〔 201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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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校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学校、院系、部门或项目组聘用的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具有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博士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及以南方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南方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南科大〔 2016〕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强化学术自律,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学校、院系、部门或项目组聘用的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具有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博士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及以南方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校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指导、规范、监督全校或本院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推进校、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调查等工作。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任5至7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并任命其中1名委员为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调查需要,组成调查组;

  (三)根据调查组调查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处理其他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事务。

  第七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并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实名举报后,举报内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材料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应受理。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披露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直接受理。

  第九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证据的可靠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同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职能管理部门人员或院系人员等组成,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指定1名委员任组长。

  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组成员或受委托参与调查的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报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中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应将上述行为列为调查内容展开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有销毁证据、串供、对抗调查或故意诱导干扰调查行为的,应将上述行为增加为调查内容。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经过调查组调查,并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停止调查但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决定。实名举报的,应分别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匿名举报停止调查的,应书面告知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调查组应及时展开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由调查组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附相关证言、证据等调查材料。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及行为性质、情节等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调查报告及相关证言、证据等材料应在认定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形成完整案卷,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举行会议听取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列席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请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到会说明情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是否属于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并在认定基础上依据情节轻重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职权作出处理或提出的处理建议涉及处罚需要报请批准的,应按程序将处理决定或建议依据《南方科技大学章程》规定的机构职权范畴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涉及学位事务的应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或处理种类为: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四)暂缓或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辞退或解聘;

  (六)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直至开除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若不端行为与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相关的,应给予撤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解聘。若不端行为与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相关的,应给予撤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晋升、申请本校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给予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课题申报或职务晋升的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暂缓或取消学位授予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退站处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依据合同解除招录关系,并通报设站单位。

  第三十四条 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有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予以辞退并告知原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或处理种类为: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四)暂缓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从事学术活动时有下列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上述不端行为涉及学位论文答辩、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学位授予的,应并处暂缓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暂缓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上述不端行为涉及学位论文答辩、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学位授予的,应并处暂缓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暂缓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暂缓或取消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的,参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指导教师经调查确应负相关责任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 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从轻进行处理或建议学校从轻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调查人。

  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调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消除影响。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方科技大学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原认定或重启调查的决定。决定重启调查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维持原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学术不端举报需要什么证据?

答:尽量提交能指向具体成果、具体行为和具体责任人的材料,比如论文原文、实验记录、投稿记录、聊天记录、署名文件、对比说明等;匿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也可能受理,实名举报不受理应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2:学术不端调查一般多久?

答: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延长;调查中要听取陈述申辩,涉及知识产权争议可能影响定性的会中止调查。

问题3:学术不端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办法列了剽窃抄袭侵占、篡改成果、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不当署名、申报评审提供虚假信息、买卖论文代写等,以及其他违反公认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还看影响、利益输送、打击报复、有组织或多次实施等。

问题4:被举报学术不端会受什么处分?

答:教职工可能被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奖励荣誉、暂缓或取消晋升资格、辞退解聘,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学生可能被通报批评、暂缓或取消答辩、撤销奖励荣誉、暂缓不授予或撤销学位,以及警告至开除学籍等。

问题5:对学术不端处理不服怎么申诉?

答:举报人或被调查人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学校章程书面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后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维持原认定或重启调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诉不予受理。

问题6:学术不端调查人员能回避吗?

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调查组不少于三人,可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等,必要时可委托无利害关系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