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苏某某等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反映情况通报
编者按:
2026年6月12日,上海大学针对网络上对我校教师苏某某等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反映,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存在数据伪造情况,该行为构成学术不端,并给予了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通报
针对网络上对我校教师苏某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反映,学校协同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调查组,严肃认真开展深入核查,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受质疑论文“Viral glycoprotein-mimicking peptide-functionalized micelles promote drug delivery to diseased chondrocytes for osteoarthritis alleviation”于2026年2月在《Nature Nanotechnology》期刊正式发表。
调查组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程序,确认被质疑的9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均由该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周某某完成,周某某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在站博士后。该论文中,1张图表所涉及的不同条件实验小鼠的荧光强度AUC值,存在数据伪造情况,该行为构成学术不端;1张图表所涉及的液相色谱数据列标题,存在误标注情况;其余7张图表所涉及的数据均可溯源,但数据披露的规范性存在不足。
该论文通讯作者苏某某受聘担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论文共同通讯作者魏某和白某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教师。苏某某、魏某和白某对论文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和规范性方面的应尽责任。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学校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解除与周某某的聘用关系。免去苏某某上海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职务,取消其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对魏某和白某予以诫勉处理。
学校始终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师生科研诚信警示教育,完善科研数据的规范使用和监管体系,持续营造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的学术生态和育人环境。
上海大学
2026年6月12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论文局部数据伪造是否构成学术不端?
答: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只要存在主观篡改、编造原始实验数据,无论涉及图表数量多少,都直接认定为学术不端,不区分造假篇幅大小。
问题2:通讯作者未参与实验为何要承担责任?
答:通讯作者承担论文终审、数据真实性核验义务,即便未实操实验,未核查出数据漏洞、标注错误,就属于失察失管,需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问题3:数据标注失误和数据造假追责区别是什么?
答:主观编造原始数据属于恶意学术不端,处罚最重;无心误标注属于科研规范瑕疵,无主观恶意一般仅内部警示,不认定失信。
问题4:博士后学术不端会被直接解聘吗?
答:在站博士后属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查实主观学术造假,高校可依据聘用合同及科研失信规则单方解除聘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5:科研人员失信限制期限内有哪些禁令?
答:限制期内无法申报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参评职称评优、申请职务晋升,同时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期满自动恢复常规权限。
问题6:数据可溯源但披露不规范是否追责?
答:不会定性为学术不端,一般仅内部警示教育、整改数据存档流程,不对人员作出纪律处分,仅完善科研监管台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