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务

冲着特定老师报的班,老师离职了能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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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冲着特定老师报名培训,老师离职后可以要求退费。法院认为“一对一”培训高度依赖特定老师的个性化教学,双方已形成由该老师全程授课的默示合意。老师离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培训机构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消费者应留存指定老师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特定培训老师离职,申请退费能否得到支持?

  冲着特定老师报的培训班

  老师离职了

  能申请退费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陈某向A公司咨询音乐培训课程,A公司工作人员向陈某推荐李老师为授课老师。陈某在试听李老师课程后很满意,决定报名参加“一对一”音乐培训,共计二十余节培训课程,并于当日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余元课程费用。

  2023年8月底,陈某仅上了两节课后,李老师就离职了。陈某认为,因李老师离职,自己无法继续接受原定教学服务,向A公司提出退还未完成的课程费用。而A公司认为,陈某报名的课程并无绑定特定老师的要求,不予退款。

  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未完成的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试课后付费购买了A公司提供的“一对一”音乐培训课,可见其选择A公司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基于对李老师专业技能或教学风格的信赖。陈某支付的学费与李老师的教学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陈某对特定的老师提供教育服务的预期可以被视为合同的一项实质性条款。

  现因李老师离职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构成了A公司在服务内容上的实质性变更,直接影响了陈某接受服务的质量,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未能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主张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陈某退换课程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一对一”教育培训服务不同于标准化、批量化服务,高度依附特定教师个性化、专属化教学,兼具人身信赖属性。本案中,陈某缔约前试听了李老师的课程,并基于对该老师教学能力、教学风格的信赖与A公司订立合同,支付培训费用。

  结合缔约磋商过程,合同履行初期由该老师授课的实际履行行为,以及教育培训行业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已形成由该特定教师全程授课的默示合意,属培训合同不可或缺的核心条款。因李老师从A公司离职,陈某持续由该特定教师提供专属个性化教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有权请求返还剩余款项。

  鹏法君在此提醒,培训机构以特定师资作为履约基础时,消费者基于合理信赖形成的默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培训机构应依约全面履行,保障核心服务要素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消费者亦应通过书面约定、沟通记录等留存个性化授课需求,夯实证据基础,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黄红华、申露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冲着特定老师报名、老师离职后要求退费”这类诉求普遍持支持态度。核心法律逻辑在于:教育培训合同,尤其是一对一的培训服务,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消费者选择某家培训机构,往往不是因为机构本身,而是因为机构里的某位老师。消费者在试听后基于对这位老师专业能力和教学风格的认可才付费报名,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由该特定老师全程授课”的合意——即便合同里没有白纸黑字写出来,这也叫“默示合意”。老师离职后,机构安排其他老师来替代,这属于合同服务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消费者当初看中的是那位老师的个人教学,换一个人哪怕资质再高,也不是消费者想要的服务了。这时候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机构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有些培训机构会在合同里写上“开课不退费”或“机构有权更换老师”之类的条款,想用这个来挡消费者的退费请求。但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机构没有在签约时对你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就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提示了,“有权更换老师”这样的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也属于无效条款。给消费者的提醒是:报名时尽量把“指定某位老师授课”的要求在合同里写清楚,或者在微信聊天里说清楚并截图保存。老师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别拖着。证据方面,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上课记录这三样缺一不可。只要证据扎实,法律会支持你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收集并固定全部证据

把所有和报名、上课相关的材料都找出来:付款转账记录、合同或收据、和销售或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提到指定某位老师的内容)、试课记录、上课签到记录、机构通知老师离职的消息等。这些截图要保存好原图,最好能录屏保存完整的聊天页面。

书面提出退费申请并保留送达记录

向培训机构发送书面的退费申请,写明老师离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要求限期退还剩余课时费。通过微信、邮件发送的,截图保存发送记录;当面递交的,拍照留存并要求对方签收。这一步是为了固定“你已主动维权”的证据。

整理证据清单并计算退费金额

把所有证据按类别整理成清单:第一类合同及付款证据(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第二类指定老师的证据(聊天记录、试课记录);第三类老师离职的证据(机构通知、截图);第四类上课记录(签到、课时统计)。同时算清楚剩余未上课时数和应退金额。

向消委会投诉或行政调解

携带证据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或12315投诉,申请行政调解。很多培训机构在行政调解阶段就会同意退费,比打官司快得多。调解不成的,调解记录本身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如果调解失败,尽快委托擅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诉讼请求要写清楚: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重点围绕“指定老师的合意”“合同的人身属性”“机构构成根本违约”这三个核心点展开。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报名时只说了想跟某位老师学,合同里没写指定老师,现在老师离职了还能退费吗?

答:能。法院不只认书面合同,还会结合缔约前的沟通记录、试听过程、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形成了“由特定老师授课”的合意。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当初就是冲着这位老师报的名,即便合同没写,也能主张退费。

问题2:培训机构说可以换别的老师继续上课,不给我退费,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一对一”培训这类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基于你对特定老师专业能力和教学风格的信赖才订立的。现在老师离职了,机构单方面换老师属于服务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导致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问题3:合同里写了“开课后不予退费”或者“机构有权更换老师”,还能退费吗?

答:能。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机构没有在签约时对你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就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而且“有权更换老师”的条款实质上是为机构变更义务提供便利,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法院不会支持机构拿这种条款来拒绝退费。

问题4:我只上了几节课老师就离职了,退费能退多少?

答:退费金额一般是按剩余未上课时比例计算。比如你买了20节课花了6000元,上了2节,那剩余18节的费用就是5400元。法院会扣除你已经消费的课程费用后,把剩余的钱退给你。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赠课,赠课部分一般也会按比例折算。

问题5:报名后机构一直没给我合同,也没签书面协议,还能维权吗?

答:能。只要你有付款记录、和销售或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试课记录等,就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法院会结合这些证据来认定合同内容,包括你是否指定了特定老师。所以没签书面合同不影响你维权。

问题6:老师离职后我直接不去了,也没跟机构说要退费,时间久了会不会影响维权?

答:会有影响。建议老师离职后尽快向机构明确提出退费要求,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果拖得太久,机构可能以合同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退费。虽然法院会审查这种期限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但及时主张权利总是更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