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务

崔钰颖、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撤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行终605—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等57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崔某某等57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请求撤销《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初118-153、159-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发布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所确定的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需符合的条件之一是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儿童。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9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该方案的附件1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试点学校范围一览表》,该表载明公馆1866小区被划入民顺小学的单校划片范围。崔某某等57人对此不服,认为公馆1866小区应划入深圳市高级中学龙华校区,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1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为,判令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对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系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应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即应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请求撤销《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并请求对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但原告请求撤销的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的书面载体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试点学校范围一览表》,该表是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该通知以外的单独行政行为,无法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而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其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故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所包含的关于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内容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原告请求撤销《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并责令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重新划分学区,该请求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即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需符合的条件之一是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儿童,而崔某某等47人于2010年8月31日之后出生(柴芷涵等10人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即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不适用于崔某某等47人,对崔某某等47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崔某某47人不具有对其所诉的学区划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因崔某某等57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崔某某等57人的起诉。
崔某某等57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适用的是特定对象,每年都会进行学区划分,该通知对某一特定对象并不能反复适用,原审认定的该通知适用对象不特定且在一定时期可反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学区划分属于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上诉人所诉的学区划分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一部分上诉人虽然并非2016年秋季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但具备对本案所涉及学区划分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原告并非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具备原告资格,义务教育入学的特殊性决定了预先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一审裁定依法应当撤销,并由深圳中院继续审理本案。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初118-153、159-179号行政裁定;2、裁定由深圳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请求撤销《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招生试点方案》的附件1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并请求对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查。但上诉人请求撤销的将公馆1866小区划入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行为的书面载体是《龙华新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试点学校范围一览表》,该表是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该通知以外的单独行政行为,无法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而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其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故深龙华公共〔2016〕3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龙华新区2016-201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所包含的关于民顺小学单校划片范围的内容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崔某某等57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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