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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维权越界?网络发帖诋毁学校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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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5 08:03:01   查看:
编者按:家长因不满孩子在校遭遇,在多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指控教师体罚、学校权钱交易,结果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法官强调,网络维权须以事实为依据,情绪化攻击不仅无助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为家校矛盾中的网络发声划出清晰边界。

  基本案情

  张某某之子曾在某小学就读。张某某认为其子在学校遭到教师孤立、体罚,教师师德存在问题,校方存在不作为情形,遂向相关教师、学校反映问题。学校调查后向张某某作出回复,认为不存在其反映的教师违反师德的问题。张某某继续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亦认为不存在张某某所反映的教师违背师德、学校包庇、教委敷衍处理等问题。后张某某通过多个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多次发布信息,称其孩子长期被学校教师体罚、孤立,某小学公招作假、公然进行权钱交易等,并使用侮辱性词语称呼某小学及其教师。

  该小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不实内容,构成对某小学的侮辱、诽谤,造成相关公众对事实的认知发生偏差,损害了某小学的形象,严重侵犯了某小学的名誉权。请求判令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发布相关内容真实,系合理维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某某存在贬损性、诽谤性言论,构成对某小学名誉权的侵害。首先,从言论指向性看,张某某在多个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中出现了某小学的简称、全称等,其发布的内容明确指向某小学。其次,从行为的过错来看,张某某作为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具有合法维权及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张某某在无证据证明相关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行为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针对学校的侮辱性言论,具有过错;此外,张某某发布的某小学公招作假、权钱交易等内容亦无事实依据,构成诽谤性言论。再次,从损害后果看,上述内容传播范围较大,降低了对某小学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某小学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综合考虑张某某的行为目的、方式、过错情况等,某小学要求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关于某小学主张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结合某小学支付的律师费等,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向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案例解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其人身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家长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对学校教育方式与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监督及合法维权的权利。但是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其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良好的名誉是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家长不认可学校的教育方式与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时,应当注意舆论监督的边界,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保证所述内容理性、客观、真实,不得侵犯学校的名誉权。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网络空间发布的言论往往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元方式被迅速传播扩散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上网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批评监督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言论内容不应超出正当维权与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

  案例解读 | 北京互联网法院孙铭溪  来源 | 《中国教育报》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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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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