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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办学上完课还能退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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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3 09:38:19   查看:
编者按:培训机构因不具备资质前提下做出虚假承诺,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段未审查某公司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形成培训合同关系,并接受了某公司全科的教育辅导,现课程已经教授完毕,小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市场行情、各方过错等,对退费标准予以酌定。

无证办学上完课还能退费?法院这样判!
培训结束后,发现培训机构无相应资质,能否要求退还费用?

  鲁法案例【2025】135

  教育培训服务涉及到的社会面广,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均会涉及到相应的教育培训服务。当学员已经享受了相应的教育培训服务后,能否以教育培训机构无相应资质为由,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小段系某中学学生。为提高其成绩,其父与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内容为高三课程。其父支付辅导费5万余元,购买66课时。课时全部上完后, 小段称因某公司不具备办学资质,提供辅导的老师不具备所教学科资质,要求退还全部辅导费。某公司称其仅是线上教育服务平台,并非辅导机构,无需办学资质,且平台老师均具有教学资格,另,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无效及退费情形,不同意退还辅导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某公司称自己是线上平台,仅提供咨询服务,无需办学资质,但其简介及宣传均称可提供线下辅导,故其实质系提供线下教育培训行为。某公司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且其上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与介绍存在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据此其与小段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另,因小段未审查某公司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形成培训合同关系,且课程已经教授完毕,小段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辅导费45000元。

  法官说法

  1.缺乏教育培训资质是否导致教育服务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据此,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前,需到相关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违反了开展培训活动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某公司与小段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2.已接受教育培训服务,但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的,能否主张全额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培训机构因不具备资质前提下做出虚假承诺,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段未审查某公司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形成培训合同关系,并接受了某公司全科的教育辅导,现课程已经教授完毕,小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市场行情、各方过错等,对退费标准予以酌定。

  3.如何确定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亦应做到审慎原则。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主动审查相应资质情况、师资力量,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相应的合同条款、培训内容、退费标准等。贸然签订合同,亦存在过错,可减轻培训机构责任。

  4.法官提醒

  广大教育培训机构需诚信经营,勿虚假宣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家长们也要遵循适度原则,在为孩子挑选培训机构时,不能听之任之,应审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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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济南中院 山东高法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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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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