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学生跳楼受伤如何认定责任?
编者按:
学校宿舍管理存在漏洞,宿管员锁门前未检查学生是否全部离开,宿舍楼未安装报警设施和急救电话,导致学生被锁后情急跳楼受伤。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坠楼摔伤,如何界定学校的责任?
一名初中生被锁学校宿舍楼内
为赶去上课
情急之下从二楼栏杆翻越跳下
不幸摔伤
这起意外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01.案情简介
某日晚,13岁的某中学学生农某因睡过头,错过晚课时间,被锁在宿舍楼内。为赶去上课,农某翻越宿舍楼二楼栏杆跳至一楼,不慎摔伤。校方及农某家长得知情况后,将农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农某因坠楼导致腰椎骨折、足部挫伤,需住院治疗20天、绝对卧床休息两个月,其骨折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后,农某将该中学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查,该中学日常有通过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但宿舍楼未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宿舍楼二楼以上没有设置急救电话;事发当日,宿管员没有认真检查学生是否已全部离开便锁门,且老师未能在上晚课后及时到教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02.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该校是否需要对农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担责,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农某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出栏杆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安全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不顾及个人安危翻越二楼栏杆跳下一楼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农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系学校的管理者,学校硬件安全防护措施、校园安全事故救助等均属于学校管理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学校未在宿舍楼内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和设置急救电话,同时宿管员、老师亦怠于检查学生安全,故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起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对农某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由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农某自行承担。
03.法官说法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发育、风险辨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应两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了区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辨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且举证能力更强,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职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证证明的,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教育机构应加强教育、管理,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尽可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学校宿舍锁门前没检查学生是否离开,出了事学校有责任吗?
答:有责任。宿管员未认真检查便锁门,属于管理失职,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问题2:学校宿舍楼没装报警设施算违规吗?
答:虽无强制标准,但安装报警设施属于学校安全防护义务范围,缺失此类设施可被认定为未尽管理职责。
问题3:学生被锁宿舍楼后跳楼受伤,学校赔不赔?
答:学校如有过错则需赔偿。本案中学校因管理疏忽和设施缺失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问题4:学校安全教育做了讲座和班会,为什么还要担责?
答:安全教育不能替代日常监管。本案中学校在具体执行上存在检查疏忽和硬件缺陷,仍属未尽职责。
问题5:宿管员锁门导致学生被困,学校要负责吗?
答:学校对宿管员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宿管员失职系职务行为,后果由学校承担。
问题6:学校未安装急救电话算过错吗?
答:算。二楼以上未设急救电话影响学生求助,属于硬件安全防护不到位,法院据此认定学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