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
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协助案件调查组、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就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严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见附件)。请各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各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委员阅悉。请全校师生阅读了解常见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加强红线意识、恪守学术诚信,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
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协助案件调查组、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就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严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见附件)。请各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各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委员阅悉。请全校师生阅读了解常见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加强红线意识、恪守学术诚信,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关于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一)
全校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涵养优良学风,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案件查处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三种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伪造、编造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报告、注释、文献资料等;图片造假。(三)买卖、由(为)他人代写或代投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经调查认定存在以上三种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向学校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的,根据《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给予不低于Ⅱ级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建议给予不低于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为我校学生的,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建议给予不低于留校察看的处分。
当事人为共产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议给予不低于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学位申请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建议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用于支撑学位申请的创新成果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应负主要责任的。
(三)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论文评阅、论文答辩、论文归档等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检测,通过提交版本不一致的论文稿件欺骗评审及答辩委员等弄虚作假的方式申请或获得学位。
存在以上第一条情形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建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建议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当事学生仍在校学习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论文指导教师,建议给予不低于警告的处分。
存在以上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部、研究生院会同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暂缓授予、不授予或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当事学生仍在校学习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建议给予不低于记过的处分。
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正当学术竞争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正当学术竞争”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科研成果、项目资助。
(二)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用于申报课题、项目、奖励、荣誉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结题考核等,且当事人应对该学术成果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负主要责任。
(三)在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撰写的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用于本人的项目申请。
(四)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专家信息、评审意见。
(五)违规打探、打招呼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
(六)项目组成员未经负责人许可,或研究生、博士后未经导师、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提前发表或以个人名义发表。
*:如未取得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撰写的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用于本人的项目申请,应按照“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经调查认定存在“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正当学术竞争”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向学校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的,根据《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给予不低于Ⅱ级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建议给予不低于警告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为我校学生的,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建议给予不低于记过的处分。
四、不当署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无实质学术贡献而在论文、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上署名。
(二)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
(三)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四)虚构署名单位,将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署名本单位进行发表。
(五)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知悉被不当署名但未反对或未主动要求撤回。
如当事人在职务职称评审、聘期考核、科研绩效认定、科研项目申请及考核、学位申请等过程中使用过某成果,但辩称其对该成果中本人被署名情况不知情的,不予采信,应认定为存在“不当署名”以及“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学术不端行为。
经调查认定存在“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向学校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的,根据《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给予不低于Ⅲ级处理。
五、图片重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于同一论文内或不同论文间图片重复、重叠、图片使用混乱的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经调查认定存在剽窃、抄袭、买卖数据或图片、人为图片造假、人为篡改或伪造图片的,按本指导意见第一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
(二)经调查未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记录、图片等证据证明图片重复问题属过失行为且主动进行勘误的,视情节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三)当事人作为主要作者的论文大规模出现图片重复、图片使用混乱(同一文章出现三次及以上或多篇文章累计出现五次及以上)且无法提供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证据,导致被撤稿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但调查中未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认定为存在较大/重大过错。
经调查认定存在“较大/重大过错”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向学校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参照《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给予责令改正、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以及不低于12个月的“一票否决”。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未按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批;实验过程中未按伦理要求开展实验,包括超出科技伦理审批许可范围开展实验、不正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等;违背知情同意原则以及其他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二)重复发表。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本人已经发表文献内容的行为。
(三)滥用学术信誉。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四)其他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出版机构及相关行业共同体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存在以上四条所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职权向学校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的,根据《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存在以上第一条情形的,建议给予不低于Ⅱ级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建议给予不低于警告的行政处分;存在以上第二条至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议给予不低于Ⅲ级处理。
当事人为我校学生的,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建议给予不低于记过的处分。
七、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考量
调查组在对当事人作出行为认定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原则,就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如学术不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调查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回避问题、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拒不作出相应认定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有权利就学术不端行为直接作出认定。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情节轻重的考量不得影响对其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在被举报或被调查前已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学术不端行为如具有主观明知、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危害及恶劣影响,符合从重处理条件的,存在诱骗、裹挟、胁迫他人参与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处理建议基础上从重给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一票否决”执行期限;提高处分等级;给予其他适用的处理、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如得到及时纠正,不具有主观故意,危害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符合从轻处理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认定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处理建议基础上从轻给予处理。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于执行“一票否决”,从轻给予责令改正、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但不影响当事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因不明真相被诱骗、裹挟、胁迫参与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可以不予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代章)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