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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深大党发〔20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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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11月15日,中共深圳大学委员印发深大党发〔2021〕84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深圳大学委员会文件

深大党发〔2021〕84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将《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大学委员

2021年11月15日

深圳大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及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学校成立深圳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二级党委(总支)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

  第五条 委员会、分委会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事管理与业务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事宜。

第三章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六条 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利益或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六)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利用学生谋取私利。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十)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命题阅卷、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及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标识、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四)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威胁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五)恶意举报和造谣诽谤的。

  (十六)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处分

  第七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八条 教师存在上述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造成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和造成校内外不良影响程度综合考量,认定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Ⅲ级:情节较轻,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低,在校内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Ⅱ级:情节较重,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重,在校内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I级:情节严重,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严重,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经学校认定达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属拟聘教师的取消聘任引进资格;属学校在职教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认定为Ⅲ级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进修访学、导师遴选等资格方面执行“一票否决”。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认定为Ⅱ级的,在Ⅲ级处理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定为I级,在Ⅱ级处分的基础上,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者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各二级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收到有关举信访举报的,移交教师所属分委会受理,分委会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至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授权纪检(监察)室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核查事宜,根据分委会报送的初步调查结果和问题性质,商定核查牵头部门,成立检查组,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通知被调查教师本人。遇到突发、严重、紧急或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委员会可指定成立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核查组,直接进入核查阶段。

  (三)核查组应不少于3人,由该教师所属分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核查组组长由牵头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干部担任。核查组开展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核实调查工作,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四)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调查的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等事务。

  在调查中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决定与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处分,按照以下部门分工执行: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室和该教师所在单位执行。

  (二)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

  (三)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撤销教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

  (五)“一票否决”,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执行,并通知教师所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学校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师风警示通报机制,对已核实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点名道姓通报,强化警示教育。

  (一)认定为Ⅲ级的,在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

  (二)认定为Ⅱ级及以上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复核申诉与处理解除

  第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在“一票否决”执行期间,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期限届满,可申请解除“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票否决”的解除,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分委会讨论同意,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审批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个人进行处理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对其他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师德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校领导、档案馆。

  深圳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