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2025〕4号)
编者按:
2025年3月14日,西南交通大学印发西交校〔2025〕4号通知,施行《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修订)》。西南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校〔2025〕4号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科信〔2024〕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对《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西交校教〔2016〕95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学校第九届学术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25年3月14日
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西南交通大学“严谨治学、严格要求”的优良传统,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校师生的学术研究与著述行为。师生在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师德、师风和学生守则,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守则
西南交通大学全体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全人类共同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在本人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完整出处,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或作为自己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得冒用、冒领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
第七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确定署名顺序。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均应对作品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第一署名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作品有实质性学术贡献,任何人不得在与本人劳动无关的作品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不得为个人利益,有意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第九条 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第十条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严肃性。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作为申报人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评审人员,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是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道德委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对于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或道德委认为必要的,也应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涉及复杂案件特殊情况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论文发表涉嫌学术不端的,若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或没有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由我校牵头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若学位授予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由我校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我校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上报主管部门进行提级办理。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若西南交通大学为牵头调查单位,则根据要求联系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若西南交通大学为参与调查的配合单位,则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牵头调查单位。一般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及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一条 道德委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道德委根据具体情况及其复杂程度确定由道德委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道德委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为临时专门工作机构,工作完成即解散。由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问卷调查原始资料、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三节 认定与送达
第二十三条 道德委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调查报告,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明确的调查认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道德委秘书处将调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二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道德委秘书处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节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建议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道德委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道德委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被调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道德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人反馈复核结果。被调查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新的充分的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并限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缩短申诉、复核时限。
第五节 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道德委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对照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当被处理人为教职工时,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当被处理人为学生时,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在此基础上,相关单位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联合纪检等部门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认定结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应通过校内相关部门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认定结论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三条 (页面文本缺失首句,结合上下文)……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道德委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和警示教育工作,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交校教〔2016〕95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