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西交校〔2025〕18号)
编者按:
2025年11月17日,西南交通大学印发西交校〔2025〕18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学位授予工作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校〔2025〕18号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
经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25年11月17日
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文件,结合《西南交通大学章程》《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组设置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程,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九条 学校结合学位授予条件和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通过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答辩等毕业审核环节,达到学生学籍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环节情况进行全面初审,对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的申请人,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复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完成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创新成果规定,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并通过答辩后,方可申请相应学位。
(二)组织答辩前,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三)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五)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六)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及其他决议。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內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西南交通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颁发学位证书,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别在六月、九月、十二月按批次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研究决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以及学位授予中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等相关内容。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