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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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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5 12:44:48   查看:
编者按:9月3日下午,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
9月3日下午,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该案系深圳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分别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PART 1

Part 1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了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李某宇、刘某铭、林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借款人)、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利润六四分成,风险共担。

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PART 2

Part 2

2017年9月左右,董某铭介绍、安排董某菩给张某兼职打工,协助张某审查借款人资料、签订借款合同等,董某菩在兼职期间掌握了张某放贷的方法、流程以及结识部分借款人。2017年11月份董某菩离职后,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信息,由董某铭提供资金,二人合作放贷给谢某豪、钟某杨、黄某琦等人。

PART 3

Part 3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彭某佳纠集了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

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由于借款人一般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张某、吕某赓、董某铭、彭某佳、杨某鑫等人利用借款人害怕被家长知道对外负债的心理,频繁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借款人还钱,趁机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或转单平账,借款人被迫只能答应。

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当债务被垒高到一定程度,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时,张某、吕某赓、彭某佳、杨某鑫等人便会上门向借款人家长追讨,最终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吕某赓、董某铭、董某菩、付某信、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吕某庚、董某铭、付某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菩、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古某清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桐、方某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南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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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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