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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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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外〔20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教育部国际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04-1002)同时废止。

  附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   

  教育部 工商总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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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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