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务

(图文与本案无关)
桂阳县教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教决字〔2018〕06号追缴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湘1021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教育局。
被执行人朱AA,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教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教决字〔2018〕06号追缴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追缴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吴BB属于桂阳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于2016年10月去世。因其去世情况未告知桂阳县教育局,致使桂阳县教育局继续向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桂阳支行6213360816169953862账户发放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个月计540元。2018年8月9日,桂阳县教育局向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AA送达《责令限期追缴告知书》,告知了追缴的具体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24日,桂阳县教育局根据《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4号)作出桂教决字〔2018〕06号追缴决定书,限朱AA于2018年9月8日前将以吴BB名义违规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540元缴存至桂阳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桂阳支行43001512070052502012教育系统建设专户,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书于2018年8月24日送达朱AA。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教育局作为桂阳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按教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被执行人朱AA在吴BB去世后,以吴BB名义领取的桂阳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予以退回。申请执行人桂阳县教育局根据桂政办发〔2014〕34号文件作出桂教决字〔2018〕06号追缴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朱AA退回违规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4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县教育局桂教决字〔2018〕06号追缴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军
审判员 骆宗胜
审判员 谢丰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源
书记员 刘 当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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