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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之后仍旧继续开设艺术和英语等培训课程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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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6 16:06:56   查看:
编者按:根据 2021年 9月 3日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复函判定当事人开设的上述英语沟通能力课程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中小学生文化学科类培训及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双减”政策实施之后仍旧继续开设艺术和英语等培训课程被查处

机构代码: 223l742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2〕052022000014号

  当事人:上海卓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004116X5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633号 C幢 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洋

  2021年 11月 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双减之后,在国家明令禁止学前类补习班的情况下仍违法招生,且无办学资质。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 12月 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自 2013年 10月 12日起当事人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633号 C幢 204室以店招为“卓基教育”的名义从事 3-6岁儿童的主持表演、硬笔书法等艺术类培训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开业初设立硬笔书法、主持表演、逻辑思维 3门课程,并于 2021年 7月 5日新设了英语沟通能力课程。根据 2021年 9月 3日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复函判定当事人开设的上述英语沟通能力课程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中小学生文化学科类培训及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2021年 9月 1日“双减”政策实施后当事人仍未停止上述课程,一直授课至 2021年 12月 17日结束。期间,当事人英语沟通能力课程共计招生 12名,共计收取该课程学费人民币 19,800元,即违法所得人民币 19,800元,上述课程均已全部授课完毕。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经营场所照片、课程收费价目表、课程学员报名表、学员入学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 11月 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 2022〕052022000014号),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39,6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沪教委规[2021]1号)的规定,查处擅自举办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已属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39,6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 39,600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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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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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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