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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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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9 15:39:23   查看:
编者按: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将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 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第一期案例来了

  为了明晰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为学校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微言教育今天推出“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系列内容第一期,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下午5时放学时间,12周岁的赵小某自教学楼四楼教室行至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自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带队教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医院诊断赵小某21牙折断、唇挫伤擦伤。经门诊治疗及复查,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33.07元。2024年1月4日,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3日晚放学时间,六(3)班队伍走至二楼与三楼中间平台的楼梯时,赵小某意外撞到墙上,门牙折断。班主任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赵小某家长,并陪同孩子至医院急诊就医,班主任及赵小某法定代理人均签字确认”。

  之后,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教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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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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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过程中,学校辩称: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赵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受伤与学校无关;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专题教育记载表》可见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年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法院至学校现场勘验,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真实完整展现未成年人在校受伤现场,并采用少年、家事专库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当庭播放了VR现场视频。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无监控,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小某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因摔倒致牙齿折断,现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健康安全。近年来,一些学生校内受伤事件引起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误解,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甚至不愿组织户外活动,不敢让孩子自由玩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需要厘清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边界。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将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裁判贯彻了“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纠正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并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统一,传递“校园安全,家校共守”的社会正能量,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解读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人民法庭刘博文、邱铮

  来源 |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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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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