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务
刘某诉向某、某刺青馆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经营者提供文身服务应审慎核验未成年人身份年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原告刘某(女,15周岁)在手机上刷到当地某刺青馆宣传视频,出于好奇,与刺青馆经营者向某互加好友。次日,刘某赴刺青馆挑选图案,向某在未认真核实刘某年龄、身份,亦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情况下,便依刘某请求在其左手臂上纹满南瓜花型文身,收取700元费用。同日,刘某母亲得知此事,当即从工作地上海赶回,并通过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向某协商清洗费用,未果。原告刘某遂以向某、某刺青馆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文身清洗费、刘某母亲李某平的往返车费、误工费等共计4800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向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未成年人刘某造成了伤害,同意进行赔偿;刘某母亲也意识到自己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监管缺失的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向某向刘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因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存在感染疾病、清洗修复难等安全健康风险,也容易导致负面的标签化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文身治理工作进行规制。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尽管刺青店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但向某作为经营者,在未仔细核实刘某年龄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基于商业利益为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由刺青店赔偿损失,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惩罚了侵权人,同时警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核实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引导父母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在文化价值观上给予向上向善的引导。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文身作为对身体的永久性改变,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带来潜在危害。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在文身服务提供者未核实年龄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文身服务,引发人格权纠纷。法院通过调解促成被告赔偿并结案,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践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将来的学习工作可能造成较大影响。而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缺乏对文身长期影响的判断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创造性地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刘某与刺青馆订立的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这一裁判规则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司法标准,是法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第二,明确了文身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法院明确文身服务提供者需履行年龄核验义务,而案涉刺青馆经营者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违法为15岁的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将文身清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纳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全面救济的理念。
第三,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裁判者的司法温度。一方面,本案中法官重点关注文身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长期影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具体化为裁判考量要素,通过裁判结果敦促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对文身行业的管理,促进文身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本案经法院调解迅速化解纠纷,被告及时赔偿,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诉讼可能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体现出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了牟利仍违规操作。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的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充分了解文身可能带来的影响,“疏堵结合”整治文身行业乱象。(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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