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编者按: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入职务工,签订具备工作期限、岗位、薪资、社保等核心条款的用工合同,接受企业管理从事有偿劳动,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明确劳动部规定仅适用于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
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生劳动争议案
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实习还是就业?
法院判决厘清在校生劳动关系边界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在校生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可以,以就业为目的且具备劳动合同核心要素的在校生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问题2:劳动关系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满足主体资格合法、接受用工管理获取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三项条件。
问题3:未毕业学生有劳动资格吗?
答: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生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问题4:勤工助学算劳动关系吗?
答: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前者不属于劳动关系。
问题5:在校生签合同有效吗?
答:以就业为目的签订的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的用工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问题6:企业能否否认在校生劳动关系?
答:不能,若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企业不可借在校生名义规避用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