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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自杀案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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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9 08:55:28   查看:
编者按:学校未能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前让学生离校,加重了学生的心理压力,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最终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42656元。

学生自杀案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01.案情回顾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自杀案件。一名13岁学生在放假期间自杀。案件中,学生因作业问题被提前离校,之后在家中受到家长的严厉管教,包括打骂、罚站、禁食和断电,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家属要求学校承担50%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未能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前让学生离校,加重了学生的心理压力,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最终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42656元。

  02.案例分析

  本案中,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是家庭管教方式不当,但学校提前让学生离校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加重了学生的心理压力,从而成为事故的间接因素。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学校应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六大管理职责。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能全面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存在过失。

  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避免采取可能加重学生心理压力的措施。

  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责任,家长应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避免极端的教育手段,以免对孩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此外,根据《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学校、家庭等机构和组织要密切关注儿童青少年成长环境,建立完善教师或家长暴力行为、学生欺凌行为、儿童青少年受虐待问题的举报渠道。

  03.法条建议

  建议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明确学校在学生放假期间的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学校行为的监管,确保学生休息时间不被侵占。

  同时,建议《民法典》中增加对家庭管教方式的指导性条款,指导家长采取合理的教育方法,避免因不当管教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通过法律的完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04.链接

  •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  《民法典》: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中国政府网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校在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等方面的职责。

  •   文字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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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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