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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学生欺凌行为,依法惩处欺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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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7 14:09:02   查看:
编者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强制侮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强制侮辱案

——严厉打击学生欺凌行为,依法惩处欺凌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与被害人丁某均为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24年1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马某以被害人丁某偷吃其购买的水果菠萝蜜为由,伙同被告人宋某、李某、王某、何某等人在女生宿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扇耳光、腿踢、辱骂、脱衣服、剪头发等侮辱行为,并用手机录制视频拍摄欺凌行为并转发。案发后,五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五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段某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强制侮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学生欺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让施暴者、旁观者在成长过程中形成“暴力”“纵容”的错误价值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严重破坏社会和校园风气。

  人民法院将学生欺凌行为以强制侮辱罪定罪量刑,依法将欺凌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明确“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欺凌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司法态度,坚决维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生欺凌行为。本案亦推动学校、家庭和社会高度重视学生欺凌问题,引导学校完善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课程建设,家庭要重视孩子的品德教育与心理健康,社会各界要营造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共同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坚固防线,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四、点评意见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对于依法治理严重学生欺凌行为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人民法院将学生欺凌行为以强制侮辱罪定罪,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将欺凌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明确传递出“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欺凌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的信号,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二是体现了对学生欺凌行为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本案五名被告人均为某职业学校的学生,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其余四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二年六个月或者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区别对待的要求,也体现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为类似学生欺凌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镜鉴。(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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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深圳教育、建筑工务、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较为擅长处理学校、教师、学生,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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